合同的发包人。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2条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承包人一般是农村集体组织的成员,其中包括本村集体组织的成员,也包括其他村集体组织的成员,或者是本村与他村集体组织的成员的联合。在有些情况下,承包人也可以是非农村集体组织的成员。从承包人的组成看,承包包括个人家庭承包、合伙承包、集体承包等。家庭承包的承包方应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不宜家庭承包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并应当签订承包合同。但是,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承包农村土地,本集体组织成员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承包权。<br> (2)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客体的特殊性。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客体是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依法由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的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条规定的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是农村土地使用权的载体。<br> (3)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期限具有长期性。土地是一种可以永续利用的生产资料。经营者只有拥有长期稳定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才有增加投入、用心养护、改善地力的积极性,从而提高土地生产力。由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客体为农村土地,而农村土地的生产、开发周期都很长,故合同的期限一般也较长,短的几年,长的十几年,甚至几十年。《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0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至70年。<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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