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书中,将借用上述分析框架,研究农村土地承包经雷权主体有哪些“可以作出的行为选择自由”、现行法律对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所享有的、以权利这一名词所指称的追求或维护利益的行为选择和自由”的规定、当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的权利行使“受到他人干涉、阻碍时国家和法律给予保护和帮助的”状况等。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用益物权的权能
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以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为依据,并以此为基础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法律保障的分析框架。所谓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所有权是指“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用益物权是指“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就所有权人与用益物权人的关系来说,物权法一方面规定,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同时也规定“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我国物权法具体规范了四种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地役权是指“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需要指出的是,单纯从概念上对权能的界定来说,用益物权只包括“占有、使用和收益”三项权能,而所有权则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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