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相邻关系<br> 第八十四条 [相邻关系处理原则]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br> 不动产相邻关系,指相邻近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一方所有人或使用人的支配力与他方所有人或使用人的排他力相互冲突时,为调和其冲突以谋共同利益,而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将这种相邻人之间的关系用权利义务的形式确认下来,从本质上讲是一方所有人或使用人的财产权利的延伸,同时又是对他方所有人或使用人的财产权利的限制。法律规定相邻权制度,是为了协调相邻不动产物权,既保护各方的利益,又保护他们相互问的利益,并力图在各方利益中间谋求一种最佳平衡点。<br> 相邻关系是法定的: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不动产权利人有避免妨害的注意义务;不动产权利人在非使用邻地就不能对自己的不动产进行正常使用时,有权在对邻地损害最小的范围内使用邻地,邻地权利人不能阻拦。<br> 第八十五条 【相邻关系处理依据】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br> 作为审案依据的“习惯”必须是当地多年实施且为当地多数人所遵从和认可的习惯,这种习惯已经具有“习惯法”的作用,在当地具有类似于法律一样的约束力。同时,这种习惯以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和善良风俗为限。<br> 第八十六条 【用水、排水】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br> 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br> 第八十七条 【通行权】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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