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规定,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的权限之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可以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三种形式。招标代理是一种委托代理,委托代理有两大特点,一是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二是这种代理活动必须在合同授权范围内。代理不是中介,中介仅仅构筑对话和联系平台,但不进行法律意思表示。如各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就是中介。而代理要在合同授权范围内进行意思表示,完成服务行为。在招标代理实践中,代理机构依据委托合同代理招标人、依据《招标投标法》规定的程序为代理人提供专业技术咨询服务,而且这种服务是具有法律意义上的意思表示。
国家《招标投标法》第十三条对招标代理机构认定为“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这里,“中介组织”只能从组织机构的划分去理解,在法律意义上,“代理”和“中介”有实质的不同,如果从民法概念考虑,招标代理机构应称为社会服务组织。
“代理”制度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运用而生的,它适用于各种有关商品交换活动的法律行为中。其主要功能一是弥补委托人民事主体行为能力的不足;二是借助代理开拓民事活动的空间。由于招标代理机构有广泛的信息资源和法律经济技术专家,招标人借助代理机构可以获取代理行为的利益,降低经营成本。
招标代理机构的代理工作说到底就是按照规定程序为委托人进行商务和技术咨询。显然代理机构的经验对于业主至关重要。江苏省南京市招标投标行业协会的会长吴强先生说过,“招标代理机构最大的优势就是经验的多次总结重复使用”。可谓一语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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