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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种子法规及行政管理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811177893
  • 作      者:
    王祖德, 王海波主编
  • 出 版 社 :
    中国农业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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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对种子法规及行政管理知识、执法程序的了解与把握是种子行业从业人员基本职业能力要求。特别是从事种子企业行政管理、种子营销等职位工作的人员更应熟悉、掌握种子法规及行政管理相关知识。<br>    本课程根据新疆种子行业职业岗位能力要求,在种子生产与经营专业开设,目的是让该专业学生掌握种子法规和种子行政执法相关内容知识,在从事业务工作过程中能够做到“懂法、知法”,自觉规范业务行为,避免违规、违法行为发生。<br>    本教材在原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学院生物科技分院《种子法规及行政管理》校本教材的基础上,根据近两年来校本教材使用修改意见,以及国家有关种子法规变化,组织新疆种子管理一线执法人员进行修订而形成。本教材引用和提供了大量种子行政执法案例,用于案例教学和提高学生案例分析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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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第一章  国内外种子立法管理的特点<br>    一、国外种子立法与管理的特点<br>    种子作为一种特殊的农资商品,对其实施依法管理和监督已成为各国共识。欧美等国家大都建立了包括种质资源管理及种子研究、开发、生产、加工、储运、营销等环节在内的种子法律和法规。因而可以说,健全的法规体系是经济发达国家种子管理体制确立及运作的依据。<br>    (一)种子立法历史悠久<br>    世界发达国家从1850年就开始重视种子管理工作,较早地颁布了种子管理法和法规,并以这些法规为基础,建立起了规范的种子管理体制。美国国会1905年颁布的年度进口法就授权农业部对市场上流通的种子进行测试。1912年国会又通过了种子进口法,禁止美国企业进口低、劣质种子。1939年颁布了《美国联邦种子法》,对商品种子的生产、分级、包装、标签、检验等都做了明确的法律规定。英国议会于1869年通过法令,规定不准出售丧失生命力的种子、掺假的种子和含杂草率高的种子。瑞士政府于1861年就颁布了种子法,禁止生产和出售掺杂种子。日本于1947年颁布了《日本种苗法》和《日本种苗法实施细则》,规定从事种苗生产必须向农林水产大臣提出申请,注明生产者的姓名及地址,而且生产的种苗要符合所规定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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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国内外种子立法管理的特点<br>第二章  种子法规<br>第一节  国外种子立法概述<br>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释义<br>第三章  种子行政管理与行政执法<br>第一节  种子行政管理概述<br>第二节  种子行政许可<br>第三节  种子管理法律责任<br>第四节  种子行政执法管理<br>附件一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种子法有关条款适用的函<br>附件二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br>附件三  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管理暂行办法<br>附件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br>附件五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br>附件六  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br>附件七  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考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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