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李梅的叙述来看,案件的争议焦点是李梅和拆迁人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否有效。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属于民事合同,因此,判断协议是否有效,主要看该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否符合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有效的条件。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民事合同具备以下要件才有效:(1)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合同当事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才能成为合格的合同主体。若主体不合格,合同不能产生法律效力。(2)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是指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应当真实反映其内心的意思。(3)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主要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合同的内容合法,即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及其指向的对象即标的等,应符合法律的规定;二是合同的目的合法,即当事人缔约的原因合法,不存在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以规避法律的事实。(4)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定的合伺生效必须具备的形式要件。形式要件通常不是合同生效的要件,但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将其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时,便成为合同生效的要件之一,不具备这些形式要件,合同不能生效。如不动产抵押合同,要登记才生效,否则就不生效。
根据李梅的叙述,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双方都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且内容也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关键就看李梅是否对被拆迁房屋享有完全的所有权:如果有完全的所有权,其当然有权利进行处分;否则构成无权处分。被动拆迁的房屋是李梅夫妻共同财产,其丈夫去世后,没有留下遗嘱,因此属于其丈夫的部分成为遗产,产生继承问题。根据《继承法》第2条、第l0条的规定,李梅及其所有子女均属于合法的继承人,由于他们没有对该遗产进行分割,因此,该房屋就成为李梅及其所有子女的共有财产。《合同法》第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共有人在没有取得其他共有人一致同意情况下,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属于效力待定。若其他共有人对处分共有财产的行为进行追认,认可该处分行为,则属于有效,否则就属于无效。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