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地的集体所有权制度下,农地权利体系能够得到扩展。农地权利体系得以扩展的社会经济基础在于城乡市场的一体化对农地权利体系发展的推动。目前,对农地权利体系进行构建的重点应该是在“土地承包30年不变”的前提下促进农地权利体系的丰富和完善,我国目前农村土地权利制度的完善对于“三农”问题的解决是至关重要的环节。因此我在提出问题之后,想尽可能地提出我们对解决这些问题的看法。笔者认为,地权问题的解决对于“三农”问题显然是最为重要的环节之一,但是它显然不是全部的环节。有几个问题与地权问题无直接关系,但是对于解决“三农”问题显然是十分重要的。比如,现代农业的转型问题(从传统的耕作农业向多元化农业转型,以解决传统农业不景气的问题),农村工业化问题和发展乡镇企业问题,我国城乡分离的二元结构问题等。这些问题显然与地权无直接关系,但是它们也必须尽快得到解决,这对于提高农民的经济地位和政治地位都是十分必要的,因此本文将设专章予以探讨。
为谋求中国农村社会的和谐发展,建立切实有效的农地制度,以农地物权制度为研究对象,通过对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历史和现实的考察和分析,仔细解剖现行农地物权制度的优劣,并有重点地提出制度设计方案,以求完善和发展农地物权制度,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1.《中国农地物权制度论》所讨论的农地仅指农用地(仅限于《农村土地承包法》所界定的农地范围),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宅基地以及农村建设用地等不属于《中国农地物权制度论》所讨论的农地范围。
2.《中国农地物权制度论》只讨论农地物权制度,即从民法物权制度的角度对中国农地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与农地相关的土地管理制度等属于行政法规范,不属于《中国农地物权制度论》讨论的范围。
以私权利为核心内容的私法与以公权利为核心内容的公法形成了鲜明对照,体现在农地制度上,公法和私法对农地制度的调整和控制呈现出相互交错的局面。由于土地所具有的稀缺资源的属性以及土地对国计民生的重要性,决定了公法必须对农地进行管理和控制;而农地权的实现也必须依赖私法保障,即民事法律制度也必须对农地权进行调整,以保障农地权利人的权利的实现及农地收益的公平、合理分配。在农地问题上,试图仅以公法或私法对其调整和控制都不可能。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在公法对农地进行管制和私法对农地权进行调整之间进行必要的划分,使二者达到适当的平衡。
3.《中国农地物权制度论》只讨论中国农地物权制度,对其他国家的农地物权制度只进行一般性考察。又因为美欧国家的农地状况(大农经济)与我国人多地少的农地状况(小农经济)迥然不同,其农地制度对我国农地制度而言没有多少借鉴意义,因此本文没有对美欧国家的土地制度进行考察,而对与我国耕地状况相似的日、韩、台小农经济发展模式进行了必要考察,并提出借鉴其发展模式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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