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有土地使用权纠纷要点提示
《物权法》第135条把国有土地使用权细化为建设用地使用权,并仅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而不包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国土资源部于2007年9月28日公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的名称就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2月4日发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分别规定了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纠纷、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等。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需要注意的是:国有土地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务院是国有土地所有权的唯一主体,地方政府不能代表国家行使国有土地所有权,其只能按照法律的授权和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授权,代表国家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
国有土地使用权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国有农用地使用权。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一定的年限让与土地使用权人,并由土地使用人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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