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乡(镇)、村企业用地。它包括乡(镇)、村(行政村或村民小组)两级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举办的企业,农民集资联办的企业,农民个体企业和以集体土地使用权作为联营条件、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其他类型企业共同兴办的联营企业所使用的集体土地。
(2)乡(镇)村公共设施及公益事业用地,简称为乡(镇)村公益性建设用地。乡(镇)村公共设施用地主要是指乡(镇)村为满足农村村民生产、生活需要而修建的基础设施占用的土地,“如道路、桥梁、电力通讯设备等”占用的土地。乡(镇)村公益事业用地是指在乡(镇)村中为满足农村农民文化、教育、医疗的需要而举办的公益事业占用的土地,如乡村会议室、学校、卫生所、幼儿园、敬老院等占用的土地。
(3)农村宅基地,即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用地。通常是指农村居民个人(也包括回乡落户的干部、职工、军人、城镇居民及归侨、港澳台同胞等)为建造住宅而占用的土地。包含主要建筑物(居民住房)和附属建筑(厨房、厕所、畜舍等),以及房屋周围为独家使用的土地等,依法取得使用权但仍未开工建设房屋的土地也属于宅基地。①
而在集体建设用地市场开放的地方,其范围更宽泛,包含一切由集体享有所有权的用于建设用途的土地,不仅包括符合现行法律规定的宅基地、乡(镇)村公益性建设用地、乡(镇)村企业用地,而且包括现在的隐形市场中大量存在而未来立法可能承认的其他一切经营性的集体建设用地,与用于农业用途的集体土地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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