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土地登记办法》理解与适用<br> 六 土地登记机构应当在多长时间内办结土地登记?<br> (一)处理建议<br> 根据《土地登记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土地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结土地登记审查手续。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十日。<br> (二)理由<br> 1.原《土地登记规则》关于办理时限的规定<br> 根据《土地登记规则》第六十八条第一、二款规定:“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土地使用权、所有权设定登记,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变更登记,名称、地址和土地用途变更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登记申请和地籍调查结果进行审核,并报经批准后进行注册登记,颁发、更换或者更改土地证书。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土地他项权利设定登记,土地他项权利变更登记和注销土地登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登记申请和地籍调查结果进行审核后办理注册登记或者注销登记,颁发或者更换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或者将注销登记的结果书面通知当事人。”由此可见,“土地使用权、所有权设定登记,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变更登记,名称、地址和土地用途变更登记”以及“土地他项权利设定登记,土地他项权利变更登记和注销土地登记”的办理时限分别为三十日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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