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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著       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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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S  B  N:
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土地办案实用小全书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09312193
  • 出 版 社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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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中国法制出版社拥有数十年法规编辑出版成功经验,一直致力于法律汇编工作的有益探索和突破改进。满足办案所需铸造实务精品办案实用小全书,汇编体例自成一格,堪称典范,是法律工作者办案运用和公民法律学习的有力助手。收录包括地方性文件的各级重要法律文件,全面有效;独创的复函、批复应用脚注快捷查询方式,实用准确;文书常用便于参考,制作文书时仅需比照,省心省力;案例皆尽典型,所收案例多为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与各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并提炼办案要旨,办案疑难问题悉数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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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第五十一条【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责任】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br>    第五十二条【泄露招投标活动有关秘密的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br>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br>    第五十三条【串通投标的责任】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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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实体法律<br>一 综合<br>法律<br>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br>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8月29日)<br>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年8月30日)<br>行政法规及文件<br>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br>土地调查条例(2008年2月7日)<br>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2004年10月21日)<br>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8月31日)<br>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2001年4月30日)<br>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严格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2004年4月29日)<br>部门规章及文件<br>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通知(2004年10月31日)<br>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1999年9月17日)<br>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执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务院55号令有关问题的批复(1996年9月4日)<br>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贯彻《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若干问题的批复(1995年3月11日)<br>关于下发省级控制界线及控制面积的通知(2007年11月30日)<br>实际耕地与新增建设用地面积确定办法(2007年9月5日)<br>关于落实开发区四至范围的函(2005年8月24日)<br>二 土地取得<br>法律<br>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br>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2004年8月28日)<br>行政法规及文件<br>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19日)<br>……<br>三 土地估价<br>四 土地权属<br>程序法篇<br>地方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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