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与政策体系
1.1 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与政策体系的构成
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在建设工程领域引入招标投标制度。2000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标志着我国正式确立了招标投标的法律制度。其后,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陆续颁布了一系列招标投标方面的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也结合本地的特点和需要,相继制定了招标投标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使我国的招标投标法律制度逐步完善,形成了覆盖全国各领域、各层级的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与政策体系(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律体系”)。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不仅在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设备和材料采购等领域实行必须招标制度,而且在政府采购、机电设备进口以及医疗器械药品采购、科研项目服务采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方面也广泛采用招标方式。此外,在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政府投资公益性项目等建设领域,以招标方式选择项目法人、特许经营者、项目代建单位、评估咨询机构及贷款银行等,已经成为招标投标法律体系中规范的重要内容。
1.1.1 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与政策体系的构成
“招标投标法律体系”,是指全部现行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组成的有机联系的整体。就法律规范的渊源和相关内容而言,招标投标法律体系的构成可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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