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龙乐公司诉称:该公司是国内较大的电信增值业务内容提供商,与国内上百家SP公司有长期、良好的合作关系。2003年6月及2005年12月,该公司按照与飞迅公司、三稷公司签订的合同,将拥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天不下雨天不刮风》、《美人吟》两首歌曲(以下简称涉案歌曲)提供给两公司,共同经营电话彩铃(又称电话个性回铃)业务。2006年7月和2007年7月,音著协分别向三稷公司、飞迅公司发函,称该协会拥有上述两首歌曲的著作权,两公司使用上述歌曲构成侵权。三稷公司、飞迅公司收函后,以该公司版权有瑕疵为由暂停结算、合作。音著协以非营利性组织的名义进行营利性经营行为,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肆意发函,不仅严重影响了该公司正常经营秩序,而且严重损害了该公司商业信用,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故起诉要求音著协停止侵权,在《法制日报》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1元及合理支出100元。<br> 被告音著协辩称:第一,双方之间不存在平等的竞争关系,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范畴。龙乐公司是版权代理类公司,.涉案行为是版权代理活动。而音著协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主要业务是对会员作品的著作权从事信托管理,收费标准要向国家版权局备案,业务活动也受版权局监管,同时承担着国家赋予的著作权法定许可使用费收转职能,与龙乐公司纯粹商业性质的版权代理业务存在重大区别,竞争地位不平等。第二,在会员并未声明保留的情况下,音著协对会员作品在网上的复制和表演行为享有管理权。涉案歌曲的著作权人与音著协签有人会合同,将作品的复制权、表演权和广播权信托给协会管理。而通过网络传播就是对作品的一种复制行为,在线播放也是对作品的机械表演。涉案歌曲著作权人李凡、赵小源、、张宏光都是音著协会员,从没有向音著协声明保留信息网络传播权,并且一直接受音著协收转的网上著作权管理收益,说明他们认可音著协享有网上著作权管理权。第三,龙乐公司并未证明该公司业务受到影响系因音著协发函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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