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认为,应从以下方面完善新型流通业态的法律规范,保证流通业态的进一步健康发展。
(一)制定流通业态发展建设纲要和规划
根据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和经济发展状况,以法规的形式制定出总体和分类流通业态的发展建设纲要和规划,是当前的一项重要立法任务,在整个流通业态的法律制度体系中占有纲领性地位。流通业态发展建设纲要和规划,是各类流通业态在设立、变更、重组、机制转换和终止等活动中的法律依据和政策指导,为流通业态的投资结构指引方向。
流通业态发展建设纲要和规划应提出商品流通市场发展的方向、总体思路和建设布局,以及相关政策措施;明确流通业态发展建设的任务、重点、规模和种类;以及流通业态的市场管理,等等。同时,发展建设纲要和规划还应鼓励和引导流通业态的企业家顺应时代潮流,与时俱进,以相对超前的眼光把握业态发展的前瞻性,不断创新业态,在市场竞争中确立自身的竞争优势。
(二)完善流通业态的准入、退出法律制度
市场准入、退出制度是规范流通业态的一项基本法律制度。
准入制度包括流通主体的资质要求、市场准人条件、开业程序等方面的法律规范。目前,我国的公司法、国有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等法律,已经对包括流通企业在内的市场主体的准人制度,做出了一般性的规定。但是,某些流通业态的特殊性和某些交易商品的特殊性,需要有针对性地制定更为具体、适用的市场主体准人的实施细则。例如,对于关系国计民生的流通主体的市场准人、对于经营特殊商品的流通主体的市场准人,都应根据其流通特点和要求,进一步规定资质要求、市场准人条件、开业要求、商业设施建设要求,以及开业程序等细则。大型商业设施建设应实行听证制度,避免重复建设。尤其对那些进入市场后,有可能造成垄断或者带来其他不利影响的流通企业,应通过立法限制或者禁止设立。
关于流通经营主体的退出制度,主要应完善各种流通业态的终止、解散、撤销、破产方面的法律制度。其中,应尽快出台统一的破产法,结束国有流通企业与其他所有制流通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适用法律不一致的状况。另外,还应完善各种流通业态退出流通市场的监督机制。
(三)制定保护中小流通企业的法律制度
目前,中小流通企业是我国流通企业的主体和就业的主要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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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