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应构建完整的公平观
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多次强调在经济工作中要深化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认识,从制度上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形成有利于科学发展的宏观调控体系。报告提出了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六大任务,把重视和解决民生问题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要位置,而发展经济建设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基础。与此同时,报告还对社会主义法治问题进行了专门的论述,指出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
可以看出,经济、民生(社会)和法治问题仍然是我国未来发展的重中之重。经济法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本位,规范国家干预市场经济的活动,促进经济协调、有序发展,保障社会利益的获得和可持续性的性质和特点,恰恰与党的十七大报告在经济、民生、法治方面的精神相契合,应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主导法。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多次提到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并指出再分配要更加注重公平。经济法追求正义、效率和公平的法律价值,符合党的十七大报告对经济建设、民生工程和法治改革的基本精神;而十七大的报告也为经济法的公平观构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经济法具有完整的、符合社会主义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的公平观,以此来指引经济法内容的完善和规范的有效实施。①
考量经济法的历史发展和使命,结合经济法的性质与价值追求,符合我国未来发展的完整的经济法的公平观,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构建。
一、经济法的公平观应强调实质公平
公平是经济法的重要目的性价值,正是由于垄断经济的不公平导致了效率的丧失,市场主体才产生了对经济法的干预需求。因此,政府干预经济实现效率的过程,必然要包括对不公平的矫正和对公平的恢复,确保市场经济中的“效率优先,兼顾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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