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撰写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方式部分时应当注意下述几个方面:
(1)通常这一部分至少具体描述一个优选的具体实施方式,这种优选的具体实施方式应当体现申请中解决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并应当对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给予详细说明,以支持权利要求,如任何一个具体实施方式应当包括一项独立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而对于任何一项权利要求来说,至少有一个具体实施方式包括其全部技术特征(即体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
(2)对优选的具体实施方式的描述应当详细,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而不必再付出创造性劳动,如进一步的摸索研究或实验。实施例是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优选的具体实施方式的举例说明。实施例的数量应当根据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性质、所属技术领域、现有技术状况以及要求保护的范围来确定。
(3)在权利要求,尤其是独立权利要求中出现概括性技术特征(包括功能性技术特征)而使其覆盖较宽的保护范围时,这部分应当给出多个具体实施方式,除非这种概括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明显合理的;当权利要求相对于背景技术的改进涉及数值范围时,通常应给出两端值附近(最好是两端值)的实施例,当数值范围较宽时,还应当给出至少一个中间值的实施例。
(4)通常对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或者发明或实用新型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共有的技术特征可以不作详细展开说明,但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区别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以及从属权利要求中出现的且不是现有技术或公知常识的技术特征应当足够详细地作出说明;尤其那些对充分公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来说必不可少的内容,不能采用引证其他文件的方式撰写,而应当将其具体内容写入说明书。
(5)对于产品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实施方式或者实施例应当描述产品的机械构成、电路构成或者化学成分,说明组成产品的各部分之间的相互关系;对于除化学产品以外的其他产品,不同的实施方式是指几种具有同一构思的具体结构,而不是不同结构参数的选择,除非这些参数的选择对技术方案有重要意义;对于可动作的产品,必要时还应当说明其动作过程,以帮助对技术方案的理解。
(6)对于方法发明,应当写明其步骤,包括可以用不同的参数或者参数范围表示的工艺条件;方法发明,可用工艺条件的不同参数或参数范围来表示不同实施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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