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新企业法人破产法出台前夕,个人破产制度是否纳入立法,一度成为争论的焦点。时过境迁,立法对个人破产制度的搁置使得我们有机会再次冷静地反思中国的个人破产制度。个人破产制度是什么?中国能否将之纳入立法?如何构建?对这三个基本问题的解答,构成了《个人破产制度研究:以中国的制度构建为中心》研究中国个人破产制度的基本线索。
在没有个人破产制度立法传统的中国讨论个人破产制度的建构,颇有纸上谈兵的嫌疑。然而,个人破产制度离我们是否真的那么遥远吗?个人破产的遥远,也许有如古罗马将破产债务人的尸体予以瓜分的典故,有如中世纪意大利商人被砸烂长椅的传说。然而,个人破产的迫切,几乎就是中国无数房奴足下的一方土地,就是刷卡成瘾的新新一族手中厚厚的账单。个人破产的规模可以小到不能清偿约三千元人民币的俄罗斯公民就可以申请破产;然而,个人破产案件激增对国家和社会的震荡之大,又能大到包括美国在内的西方各国不得不频频修改破产法,在激烈的争议中不断调整个人破产制度的立法宗旨和程序设计。
通过对历史的回顾,笔者认为,被学者们标榜为现代个人破产制度特征的免责制度、失权制度、破产再建功能,在古罗马或中世纪意大利破产制度中其实早已存在,现代破产法并没有我们一向以为的那样“现代”。英美法系破产法的历史地位借由英语的普及和文本的丰富被过度夸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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