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工商行政管理法的属性
伴随着工商行政管理活动的不断加强,对工商行政管理法的研究也在深入展开。对于这样一个在理论和内容上仍存在很多不同看法的法律体系而言,如何把握其法的属性是我们在研究过程中必须要考虑的首要问题。对这一问题的解决不仅直接关系到对工商行政管理法的性质、特征、内容和范围界限等一系列基础性问题的理解和认识,而且还是我们在研究过程中所探寻构建的工商行政管理法律体系是否具有科学性、是否能在实践中真正发挥作用的前提。
一、工商行政管理与工商行政管理法
(一)工商行政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是国家为建立、规范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对市场主体及其市场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与行政执法的职能活动。凡是与市场运行有关的(包括生产、流通、消费、竞争等各个领域)基本上都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的对象有关。因此,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管理权所涉及的社会关系之范围来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我国最具综合性管理权的行政机关之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管理行为也是最具有综合性的行政管理行为之一。当我们提到工商行政管理时,可以从三个不同的角度进行理解:一是静态的主体意义上的工商行政管理——国家依法设立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二是动态的行政管理行为——国家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法律授予的权限对市场做出的行政管理行为;三是静态的行政职权的划分——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为理论研究对象的工商行政管理,既包括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也包括其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行为,重点是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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