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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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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破产法学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811069549
  • 作      者:
    王艳华主编
  • 出 版 社 :
    郑州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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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普通高等教育法学专业“十一五”规划教材:破产法学》的内容可以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破产条件。破产法是特殊情况的债务清理法。具备特定的破产条件才能启动破产程序的大门。破产条件包括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其中实质要件有破产原因和破产能力,形式要件有破产申请和破产管辖。
    第二部分:破产程序。根据我国破产法的规定,破产程序有四个:受理、重整、和解、破产清算。我国采取受理开始主义,受理标志着破产程序的开始;重整以拯救企业和债务清理为双重目的,是积极的破产预防制度;和解是消极的破产预防制度;破产清算是传统的债务清理制度。为推动破产程序的进行,在破产程序中设置了一系列破产机构。根据我国破产法的规定,破产机构包括三个:管理人、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
    第三部分:破产实体。破产法解决债权债务问题,破产实体包括三个部分:一是破产债权制度,主要是破产债权的实现方式;二是债务人财产制度;三是与破产债权和债务人财产相关的其他权利制度,主要有别除权、取回权、破产撤销权、破产抵销权和共益债权。
    第四部分:破产法律责任。破产法律责任是保证破产程序正常秩序的最终屏障。破产法律责任包括破产企业管理层的法律责任、债务人及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破产管理人的法律责任以及第三人的法律责任等,而这些责任主体承担的责任方式包括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及其司法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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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我国1986年《破产法》是一部国有企业的破产法,而非国有企业只能适用《民事诉讼法》第19章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而该章仅有8个条文。由于法律的限制,大量的非国有制企业达到了破产条件而不能启动破产程序。即便是国有企业,由于其存在职工安置等多方面的问题,也无法按照法律规定实现破产。国务院发布了大量的政策性文件规范国有企业的破产,中国的国有企业破产正是根据这些政策性文件进行的,因此也被称为“政策性破产”。实践中,由于对破产存在认识上的误区,已经达到破产标准的企业不能顺利进行破产,而是用其他制度代替破产法,比如用企业兼并代替破产制度。破产制度与兼并制度机制完全不同,兼并是一个企业通过产权的有偿转让,取得其他企业的控制权,从而壮大经济实力的一种市场经济行为。兼并的目的是为了优势重组和资源整合,解决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面临的市场转入、营销渠道、技术壁垒、目标市场、政策瓶颈等问题。兼并是企业为了做大做强,追求更高利润,使产品结构、产业布局更合理。因此,大部分濒临破产的企业由于面临财务困境、经营困难等问题而往往被排除在兼并对象之外。过去,我国曾一度利用行政干预手段对濒临破产企业实施兼并。这些做法都是忽视破产法的间接功能,造成“优不胜、劣不汰”的现象。
    发挥破产法的间接功能,要澄清认识上的误区,改变社会主义条件下不需要破产法的错误观念。不能片面、功利、简单地理解破产法的间接调整功能,不能简单地认为破产法破坏社会秩序,造成经济损失和职工失业。要明确破产法解决的是市场主体遭遇竞争失败的时候如何以对整个经济伤害最小的方式退出市场或者实现重生的问题。对达到破产条件的企业实施破产不是对市场经济和社会利益的损害,反而是维护。
    破产法是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和完善的重要标志之一,也是获得市场经济地位的重要条件。欧盟理事会1998年4月27日制定的《第905/98号理事会条例》第2条规定,给予一国市场经济地位的标准之一,就是企业应受破产法的约束与保护。2004年,欧盟根据对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的评估报告仍不承认中国的完全市场经济地位,其依据之一就是中国的破产法等市场经济法律体制不健全。因此,中国要想在世界贸易中取得完全市场经济国家的地位,就必须制定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统一的破产法。
    破产法功能的发挥,需要破产法的真正有效实施。比如,政策性破产直接否认了破产法中担保权益的优先性。在国家经贸委1996年492号文件和国务院1997年的10号文中规定,破产国有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即使被抵押,仍可以用于解决职工的下岗安置费。其次,即使是有效成立的担保权益,在实践中由于地方保护主义、担保登记制度和担保权益执行方面存在的缺陷也很难得到执行。银行的担保权益得不到保护直接引发的后果是银行开始惜贷,这使得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在取得贷款方面变得更为困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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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破产法概述
第一节 破产与破产法的概念
一、破产的概念
二、破产法的概念
第二节 破产法的特点及性质
一、破产法和其他相关法律的关系
二、破产法的特点
三、破产法的性质
第三节 破产法的功能
一、破产法的立法宗旨与目标
二、破产法的直接功能
三、破产法的间接功能
第四节 破产立法
一、破产立法主义
二、外国的破产立法
三、我国的破产立法

第二章 破产条件
第一节 破产条件概述
一、破产条件的概念
二、破产条件的分类
第二节 破产原因
一、破产原因的概念
二、破产原因的立法体例
三、破产原因的内涵
四、我国破产原因的立法
第三节 破产能力
一、破产能力的概念
二、破产能力的类型
三、我国破产能力的立法
第四节 破产申请
一、破产申请的概念
二、破产申请的主体
三、破产申请的形式与内容
四、破产申请的撤回
第五节 破产管辖
一、破产管辖概述
二、我国破产管辖的立法

第三章 破产受理
第一节 破产受理概述
一、法院对破产申请的审查
二、破产受理后法院的工作
三、破产保全一
第二节 破产受理裁定对人的效力
一、破产受理裁定对债务人的效力
二、破产受理裁定对债权人的效力
三、破产受理裁定对第三人的效力
四、破产受理裁定对特殊契约的效力
第三节 破产受理裁定对程序的效力
一、对涉及债务人的诉讼程序的影响
二、对涉及债务人的执行程序的影响
第四节 破产裁定的域外效力
一、破产裁定的域外效力
二、破产裁定域外效力的立法原则
三、我国破产法关于破产域外效力的规定
……

第四章 破产程序中的机构
第五章 破产债权
第六章 破产程序中的相关权利
第七章 债务人财产
第八章 重整
第九章 和解
第十章 破产清算
第十一章 破产程序的终结
第十二章 破产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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