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权(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1.通过增资成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东资格认定标准
——贺润科与潭墅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权纠纷案
【案例索引】
一审: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2006)门民初字第1.562号
二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7)一中民终字第3895号
【案件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贺润科
被告(上诉人)北京潭墅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潭墅苑公司)
【案由】
股东权纠纷
【当事人一审诉辩主张】
原告贺润科起诉称:2004年11月19日,贺润科与潭墅苑公司签订《意向书》,准备对潭墅苑公司投资并成为增资后的公司股东。11月30日,双方签订《增资扩股协议书》,约定:贺润科向潭墅苑公司投入1000万元后取得公司50%的股权并出任公司董事长及总经理。在约定期限内,贺润科投入1000万元并与潭墅苑公司及其股.东签订了修正后的公司章程,并作为潭墅苑公司董事长实际参与了公司的经营。但是在2005年9月,潭墅苑公司擅自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了贺润科的法定代表人职务。事后得知,潭墅苑公司并未将贺润科的股东身份在工商管理部门备案。故请求:确认贺润科为潭墅苑公司股东,拥有50%的股份;判令潭墅苑公司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增加注册资本、股权变更的登记手续。
被告潭墅苑公司辩称:潭墅苑公司收到贺润科的1000万元资金是借款,不是投资入股款。根据公司法及潭墅苑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潭墅苑公司股东岳增、张涛均未在《增资扩股协议书》和修改的公司章程上签字,此二人持股占公司总股份1/3以上,且协议约定股权变更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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