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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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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解读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807454021
  • 作      者:
    郑淑娜,李志强,黄来纪主编
  • 出 版 社 :
    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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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解读》编者为使读者更好地理解、掌握《企业国有资产法》的精神实质,推进该法的更好贯彻实施,将《企业国有资产法》范本,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解读》的首篇,即法律篇;第二篇为制作篇,着重介绍本法制定的具体过程,以及需要破解的重点、难点问题;第三篇为解读篇,就每个条文从法理、重点掌握内容和操作实践等角度进行剖析;最后为附录部分,选择了与本法密切相关的几个法律和行政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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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发挥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以下称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第三条 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
    第四条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国务院确定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家出资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国务院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其他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五条 本法所称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第六条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政企分开、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的原则,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七条 国家采取措施,推动国有资本向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推进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提高国有经济的整体素质,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
    第八条 国家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相适应的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体制,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第九条 国家建立健全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制定。
    第十条 国有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第二章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第十一条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授权其他部门、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以下统称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第十二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或者参与制定国家出资企业的章程。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须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重大事项,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召开的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应当按照委派机构的指示提出提案、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委派机构。
    第十四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履行出资人职责,保障出资人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损失。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维护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除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外,不得干预企业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情况,接受本级人民政府的监督和考核,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负责。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有关国有资产总量、结构、变动、收益等汇总分析的情况。
    第三章 国家出资企业
    第十六条 国家出资企业对其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的经营自主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七条 国家出资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接受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机构依法实施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对出资人负责。
    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
    第十八条 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向出资人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信息。
    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向出资人分配利润。
    第十九条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和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监事会。国有独资企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委派监事组成监事会。
    国家出资企业的监事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企业财务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国家出资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第二十一条 国家出资企业对其所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国家出资企业对其所出资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通过制定或者参与制定所出资企业的章程,建立权责明确、有效制衡的企业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维护其出资人权益。
    第四章 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与考核
    第二十二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国家出资企业的下列人员:
    (一)任免国有独资企业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二)任免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和监事;
    (三)向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提出董事、监事人选。
    国家出资企业中应当由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监事,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任命或者建议任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良好的品行;
    (二)有符合职位要求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
    (三)有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不符合前款规定情形或者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依法予以免职或者提出免职建议。
    第二十四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拟任命或者建议任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应当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考察。考察合格的,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任命或者建议任命。
    第二十五条 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经营同类业务的其他企业兼职。
    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 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对企业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和不当利益,不得侵占、挪用企业资产,不得超越职权或者违反程序决定企业重大事项,不得有其他侵害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国家建立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对其任命的企业管理者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决定对企业管理者的奖惩。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其任命的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薪酬标准。
    第二十八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接受依法进行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十九条 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企业管理者,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由本级人民政府任免的,依照其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照本章规定对上述企业管理者进行考核、奖惩并确定其薪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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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法律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制定篇
一、相关立法说明·汇报和报告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草案)》的说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二、相关立法意见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分组审议国有资产法(草案)的意见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企业国有资产法(草案二次审议稿)的意见
各地方和中央有关部门、企业对国有资产法(草案)的意见
部分中央和地方国有企业对国有资产法(草案)的意见
部分专家对国有资产法(草案)的意见
国务院国资委和部分地方国资委对国有资产法(草案)的意见
三、相关立法调研简报
国有资产法(草案)云南调研情况简报
国有资产法(草案)四川调研情况简报
国有资产法(草案)上海、广东调研情况简报
企业国有资产法草案吉林调研情况简报

解读篇
第一章 总则解读
第二章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解读
第三章 国家出资企业解读
第四章 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与考核解读
第五章 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解读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企业改制
第三节 与关联方的交易
第四节 资产评估
第五节 国有资产转让
第六章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解读
第七章 国有资产监督解读
第八章 法律责任解读
第九章 附则解读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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