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国有独资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首先,它是国家单独出资设立的。其次,其出资人职责由各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正因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2005年公司法第66条要求,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但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2005年公司法第70条要求,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国有独资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公司兼职。
依照2005年公司法第67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董事会行使股东会部分职权。但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注册资本、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只能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重要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重要国有独资公司范围,由国务院确定。
依照2005年公司法第68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成员中应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也可以设置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依照2005年公司法第69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依照2005年公司法第71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约定;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监事会成员中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依照2005年公司法第65条规定,就国有独资公司设立和组织机构,如果2005年公司法第2章有关国有独资公司的第4节没有规定的,适用2005年公司法第2章有关有限责任公司的第1节和第2节规定。其实还可以进一步,就国有独资公司,如果2005年公司法第2章第4节没有规定的,适用2005年公司法有关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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