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告的主体资格问题
依照《公司法》第152条的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150条规定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150条规定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或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按该条规定,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应为:原告为公司股东,被告为损害公司利益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为第三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无股东人数限制,28名股东在监事刘莉已书面拒绝提起诉讼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是符合《公司法》第152条规定的股东代表诉讼的条件的,因此原告的主体资格是适格的。
2.第三人法定代表人问题
开庭审理时第三人的位置是空缺的。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金荣中因犯偷税罪、贪污罪、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被法院(2004)南川法刑初字第17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副董事长兼副总经理张定忠、程康因犯挪用资金罪和职务侵占罪,被法院(2004)南川法刑初字第128号刑事判决书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4年。监事会副主任肖武勇也因犯挪用资金罪,被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1年。金荣中、张定忠、程康执行期未满,肖武勇执行期满未逾5年,依照《公司法》第147条的规定,公司应当解除他们的职务。开庭审理前,法院已给第三人南川市五金交电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该公司按《公司法》有关规定,依照法定程序解除他们的职务,并按《公司法》的规定另行推选法定代表人出庭参加诉讼。依照《公司法》第45条第3款的规定,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而依照该公司章程第30条的规定,董事会由全体股东选举产生。同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商登记中对法定代表人的登记及记载未作更改。按照公司登记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更换应当进行变更登记。在前述一系列程序未完成之前,法院的司法权不能代替行政权和公司自治原则而对公司法定代表人作出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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