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从宏观上讲亦即是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问题。
(一)条约必须信守原则
对于一个合法缔结并在有效期内的条约,当事国必须依约善意履行,国际法上将此称为“条约必须信守”原则,这是条约法上最重要的一个基本原则。《联合国宪章》序言中指出:“我联合国人民同兹决心……创造适当环境,俾克维持正义,尊重由条约与国际法其他渊源而起之义务,久而弗懈。”《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26条明确规定:“凡在有效期中的条约对各该当事国有拘束力,必须由其善意履行。”这些都是关于条约必须信守原则的明确规定。国际社会中不存在能够凌驾于国家之上的最高权威,也不存在如同国内的司法和执法机关,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当事国可以任意破坏已经缔结的条约,那么就不可能在国际社会中建立起稳定有序的国际关系,国际和平与安全也必然受到损害,而以条约为主要渊源的国际法当然会失去存在的根基。在国际法学理论中,无论是哪一种学说或学派,都一致承认条约必须信守原则,强调国家遵守国际条约的义务。在大量的国际法判例和国际法文件中,我们都可以看到各国对这一原则的普遍承认和支持,如《国际法原则宣言》中指出:“每一国均有责任一秉诚意履行其在依公认国际法原则与规则系属有效之国际协定之义务。”
根据条约必须信守原则,中国作为WTO法的当事国,应该善意地履行条约义务,自觉遵守WTO法的各项规则,不得违反WTO法。但是,条约必须信守原则只要求各当事国遵守条约,依约行事,对于各当事国以何种方式或模式来履行条约,国际条约在一国内居于何种地位,与国内法具有什么样的关系,国际法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当事国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保证对其有效的条约在其领土内的执行,这是当事国的义务,与此同时,当事国也有权利选择条约在其领土内适用的方式或模式。国际社会中的各国根据自身的历史传统等特性,形成了多种不同的法律理论和实践。这些理论和学说成为不同的wT0成员国在国内法律实践中适用WTO规则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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