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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新保险法案例精析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09310625
  • 作      者:
    罗忠敏主编
  • 出 版 社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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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新保险法案例精析》由中国保险学会及最高人民法院兼具保险学及保险法理论功底及实务经验的专家编写。以保险实务中“常见”、“前沿”、“疑难”、“典型”、 “热点”问题为引导,以真实案例为载体,对保险法的实务和理论进行了系统梳理。《新保险法案例精析》案例的选取体现 “典型性”、“真实性”、“针对性”。案例虽发生于新保险法实施之前,但全书用新保险法的视角对案件进行了深刻解读、分析,及时告知读者新法适用于案例的法律后果。因此,《新保险法案例精析》对新保险法实施后同类案件的处理,极具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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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海商法》第240条规定,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根据合同可以得到赔偿的损失而支出的必要的合理费用,为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程度而支出的检验、估价的合理费用,以及为执行保险人的特别通知而支出的费用,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之外另行赔付。《保险法》第57条第2款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费用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可见,普通财产保险理赔应建立在保险事故发生的基础上,属于事后赔偿。因此,在没有发生保险事故时支付的转移保险财产的费用,不在保险理赔范围内。该案不属于保险合同理赔纠纷。
  实际上,食品公司转移保险财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是双方基于保险合同为防止可能发生的洪水事故而事先采取的预防措施。保险公司在长江洪水猛涨可能导致堤坝溃口,食品公司的投保财产可能遭受损失的情况下,向食品公司发出《隐患整改通知书》,要求转移财产,这是对食品公司提出的新要约,食品公司接受这一要约,实施了投保财产的转移即属承诺,因此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形成了财产转移的民事法律关系。只是由于情况紧急,双方对转移投保财产的费用如何处理未作约定。如果事故未发生而由保险公司赔付全部预防措施的支出,一方面对其他投保人不公平,另一方面很难对被保险人是否应采取预防措施及采取何种措施进行制度性约束,很可能导致逆选择。本质上说,这一财产转移行为实际上是双方为了共同的利益共同实施的,这时应根据民法的公平原则,对转移财产造成的损失,由获得利益的双方食品公司和保险公司共同分担。本案经过协商,由食品公司和保险公司共同承担这笔费用,体现了上述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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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保险法基础理论
1.目的违法的保险合同是否有效?
2.社会保险已支付的费用,商业保险能否重复支付?
3.保险法律关系成立的条件?
4.如何认定财产保险中的保险利益?
5.如何认定人身保险中的保险利益?
6.交付保险费的法律效力如何认定?
7.保险期间未发生保险事故,投保人是否应支付拖欠的保险费?
8.保险人对保险单签发前发生的事故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9.暂保单的效力如何认定?签发暂保单的,保险合同是否成立?
10.保险责任期间如何计算?保险合同生效后,保险责任期间开始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11.如何认定保险合同是否成立?追溯保险的效力如何认定
12.委托投保中,如何认定保险合同的主体?
13.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没有指定受益人时,保险金应归单位还是个人?
14.如何区分保险代理人的个人行为和保险代理行为?
15.如何认定保险代理人的行为是否属于表见代理?
16.约定保险金额和实际损失不一致时,如何确定赔付金额?
17.保险合同存在笔误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18.标的物性质登记错误,而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如何认定保险合同的效力?
19.如何确定标的物的保险价值?
20.如何认定某一事件是否属于保险事件?
21.哪些主体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22.保险合同的解除及其法律后果?
23.人身保险合同解除时,如何确定应退还的保险费数额?
24.不交保险费是否意味着保险合同的解除?
25.投保人未告知的事实对发生保险事故没有直接影响的,保险人能否拒赔?
26.如何认定投保人的告知义务范围?
27.代理人代签投保书是否能免除投保人的告知义务?
28.投保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合同履行已超过两年。保险公司是否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29.又投保单和保险单不一致时,应以哪个为准进行赔付?
30.如何认定保险人对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是否尽到了说明义务?
31.如何认定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效力?
32.保险合同笼统规定“其他”损失不承担保险责任的,该条款是否有效?
33.保险条款的解释规则?
34.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未及时通知的,保险公司能否拒赔?
35投保人、被保险人违反防灾减损义务及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保险人能否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能否拒赔?
36.为防止保险事故发生所支出的费用是否应由保险人承担?
37.保证保险和保证之间的关系?
38.如何认定保险合同中保证条款的效力?
39.又保险人未询问是否构咸弃权?能否要求解除保险合同?
40.如何认定赔付范围及金额?
41.如何认定重复保险的效力?
42.约定保险价值超过实际价值的,以什么标准进行赔付?
43.不足额保险应如何赔付?
44.如何认定不定值保险?
45.如何确定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的“犹豫期”?

人身保险合同
46.简易人身保险合同生效的时间?
47.年龄误报的法律后果?
48.如何认定投保人交纳保险费是否超过宽限期?
49.又如何认定人身保险合同效力是否恢复?
50.受益人和被保险人同时死亡,无法确定先后顺序的,保险金如何赔付?
51.多个受益人并存,其中一个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保险人是否应向其余受益人给付保险金?
52.之违法犯罪行为是否属于保险人的免责范围?
53.如何区分“意外死亡”和“自杀”?
54.如何认定“无行为能力人自杀”?
55.畏罪自杀未被定罪,保险人应否赔偿?
56.被保险人故意自残的,保险人应否赔偿?
57.受益人不明确的,保险金如何支付?
58.受益人能否转让其受益权?
59.保险金是受益人的个人财产还是可以被视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60.被保险人以遗嘱变更受益人后,未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应该向谁支付保险金?
61.人身保险是否适用代位求偿?
62.附加健康险保险到期后,主险仍有效,是否应当然续保?
63.保单的现金价值表错误,应如何赔付?
财产保险合同
保险经营
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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