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修正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条文注释
随着近年来我国保险市场逐步对外开放,国际交流与合作不断加强,我国保险业不断发展壮大,保险业已经深深地融入到我国现有的市场经济之中,成为我国社会经济稳定的重要支柱之一。因此在2009年第二次修订保险法时,保险法完善了对保险法立法目的的规定,强调保险立法除了对保险活动的规范目的外,在此基础上还应具有“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社会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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