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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注释本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03696923
  • 出 版 社 :
    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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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权威文本 选取标准文本,由权威立法机关审定并撰写适用提要
  专业解读 对专业术语进行解释,对重点法条进行注释,每条提炼条文主旨
  实用信息 条文下加注关联法规索引,书后附录文书范本、流程图等实用工具
  相关规定 附录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以及其他实用政策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
  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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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修正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条文注释
  随着近年来我国保险市场逐步对外开放,国际交流与合作不断加强,我国保险业不断发展壮大,保险业已经深深地融入到我国现有的市场经济之中,成为我国社会经济稳定的重要支柱之一。因此在2009年第二次修订保险法时,保险法完善了对保险法立法目的的规定,强调保险立法除了对保险活动的规范目的外,在此基础上还应具有“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社会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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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适用提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保险的定义
第三条 适用范围
第四条 合法原则
第五条 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条 经营主体
第七条 境内投保
第八条 分业经营
第九条 监管机构
第二章 保险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条 保险合同、投保人和保险人
 第十一条 合同订立的原则
 第十二条 保险利益木
 第十三条 保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第十四条 保险合同的效力
 第十五条 保险合同的解除之一
 第十六条 如实告知义务
 第十七条 格式条款提示与说明义务
  第十八条 保险合同的内容
第十九条 无效的格式条款
第二十条 保险合同的变更
第二十一条  出险后的通知义务
第二十二条 提供资料义务
第二十三条 事故保险责任的核定赔偿
第二十四条 拒绝赔付
第二十五条 先行赔付
第二十六条 诉讼时效
第二十七条 保险合同的解除之二
第二十八条 再保险
第二十九条 再保险与原保险的独立性
第三十条格 式条款的解释
第二节  人身保险合同
第三十一条 保险利益范围、不具有保险利益的法律后果
第三十二条 申报年龄不实的后果
第三十三条 死亡保险的限制
第三十四条 死亡保险合同的订立和转让
第三十五条 保险费的支付串
第三十六条 逾期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后果
第三十七条 合同效力的恢复
第三十八条 诉讼方式的例外
第三十九条 受益人的指定
第四十条受 益人的顺序及份额
第四十一条 受益人的变更
第四十二条 保险金作为遗产的情形水
第四十三条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之一
第四十四条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之二
第四十五条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之三
第四十六条 保险人无代位求偿权
第四十七条  因投保人解除合同的退费
第三节  财产保险合同
第四十八条 不具有保险利益的法律后果
第四十九条 保险标的的转让
第五十条 不得解除保险合同的情形
第五十一条 维护保险标的安全的义务
第五十二条 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第五十三条 降低保险费的情形木
第五十四条 因投保人解除合同的退费
第五十五条 保险价值与保险金额
第五十六条 重复保险
第五十七条 防止或减少损失的义务木
第五十八条 保险标的部分损失后的合同解除
第五十九条 保险标的全损的残值权利归属
第六十条 代位权的行使
第六十一条 被保险人放弃赔偿请求权的法律后果
第六十二条 禁止代位请求赔偿的情形
第六十三条 协助行使代位权的义务
第六十四条 合理费用的承担:
第六十五条 责任保险金的支付
第六十六条 责任保险的其他费用
第三章 保险公司
 第六十七条 设立的审批
第六十八条 设立条件
第六十九条 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第七十条 申请设立应提交的资料
 第七十一条 设立申请的审批
 第七十二条 筹建工作
 第七十三条 开业申请及其审批
 第七十四条 分支机构
 第七十五条  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提交的资料
 第七十六条 设立分支机构的审批
 第七十七条 工商登记
 第七十八条 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失效
 第七十九条 设立境外子公司、分支机构及代表机构的审批
 第八十条 外国保险机构在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的审批
 第八十一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资格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消极资格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违法的赔偿责任
 第八十四条 公司重要事项的变更
 第八十五条 精算与舍规报告
 第八十六条 重要文件的报送
 第八十七条 账簿、凭证和有关资料的保
 第八十八条 聘请、解聘中介服务机构
第八十九条 保险公司的解散
 第九十条 保险公司的重整、和解和破产清算
第九十一条 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
第九十二条 人寿保险业务的转让
第九十三条 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的注销
第九十四条 公司法的适用
第四章 保险经营规则
 第九十五条 业务范围
 第九十六条 再保险业务
 第九十七条 保证金
 第九十八条 责任准备金
 第九十九条 公积金
 第一百条 保险保障基金
 第一百零一条 最低偿付能力
 第一百零二条  当年自留保险费
 第一百零三条 危险单位
 第一百零四条 危险单位的划分方法、巨灾风险安排方案的备案
 第一百零五条 办理再保险遵循的原则
 第一百零六条 资金运用
第一百零七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第一百零八条 关联交易的管理和信息披露
第一百零九条 关联交易的限制
第一百一十条 重大事项的披露
第一百一十一条 保险销售人员的资格
第一百一十二条 保险代理人登记管理
第一百一十三条 依法使用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第一百一十四条 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拟订原则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平竞争原则
第一百一十六条 禁止的行为
第五章 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
第一百一十七条 保险代理人
第一百一十八条 保险经纪人
第一百一十九条 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的资格
……
第六章 保险业监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责
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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