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保险与保险法
第三节 保险法的概念、渊源、体例和特征
一、保险法的概念
保险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保险法,是指调整保险关系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保险公法和保险私法。狭义的保险法只指保险私法。保险私法是指调整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之间保险关系的法律规范,主要包括保险合同法和保险特别法。保险公法是指调整保险业监督管理关系和社会公共保险关系的法律规范,主要包括保险业法和社会保险法。
保险合同法,也称保险契约法,是调整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保险合同法是保险法的核心内容。对于保险合同法的内容,各国规定不尽相同,但一般包括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履行、终止和合同纠纷的处理等事项。保险合同法一般可分为人身保险法、财产保险法、海上保险法等。
保险特别法是相对于保险合同法而言的,是指保险合同法以外,民商法中有关的规范某一险种保险关系的法律规范。最典型的保险特别法是海商法中有关海上保险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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