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业生产社会化、国民经济体系化条件下,开展农业保险、利用农业保险机制集中和分散农业自然风险已不再仅仅是农业生产者私人的事情。它不但关系到农业生产者生产和生活的持续稳定,而且关系到国家粮食安全、社会安定,关系到国家对农业支持与保护政策的落实,关系到农业基础地位的巩固乃至国民经济的稳定健康运行,影响到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在垄断和国家垄断条件下,政策性农业保险关系属于他律性经济关系,仅依靠传统保险法的调整已无法有效地建立起农业保险法律关系,也不能满足农业生产领域对农业风险保障的需要。社会经济结构的变化要求国家承担起组织农业风险管理、提供农业保险保障和保证农业生产持续稳定进行的职责,以将自然灾害对农业生产所造成的不利影响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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