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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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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政策性农业保险法律问题研究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62035213
  • 作      者:
    张长利著
  • 出 版 社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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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张长利,1971年生,江苏人,法学博士,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师,主要从事经济法学教学和科研工作。通过律师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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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在农业生产社会化、国民经济体系化条件下,开展农业保险、利用农业保险机制集中和分散农业自然风险已不再仅仅是农业生产者私人的事情。它不但关系到农业生产者生产和生活的持续稳定,而且关系到国家粮食安全、社会安定,关系到国家对农业支持与保护政策的落实,关系到农业基础地位的巩固乃至国民经济的稳定健康运行,影响到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在垄断和国家垄断条件下,政策性农业保险关系属于他律性经济关系,仅依靠传统保险法的调整已无法有效地建立起农业保险法律关系,也不能满足农业生产领域对农业风险保障的需要。社会经济结构的变化要求国家承担起组织农业风险管理、提供农业保险保障和保证农业生产持续稳定进行的职责,以将自然灾害对农业生产所造成的不利影响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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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国有农业保险企业还应强调其他有代表性的人士的参与,以增强其广泛代表性,同时也可以借助于这些代表的专业知识为企业服务,加强与其所代表的相关行业企业的沟通交流,有助于企业业务活动的开展。如应增加相关银行的代表、保险业的代表或农产品加工企业的代表参与企业领导机构。美国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的董事会中就包括一名农业保险专业人员,一名精通再保险或保险监管业务的专业人员。菲律宾农作物保险公司的7名董事中就包括了菲律宾土地银行的行长、农业信贷政策委员会执行主任和私营保险业的代表。毛里求斯糖保险基金理事会包括了农学会的代表、糖厂的代表。加拿大魁北克省农作物保险公司董事会中有1名农业相关企业的代表。斯里兰卡农业保险理事会的成员中包括了银行、保险公司的代表。
    来自于企业外部的非政府雇员担任领导机构的成员,应具备一定的任职资格,主要是消极资格,即不能与所任职务有利害冲突,以保证其履行职责时的公正性。如加拿大《魁北克省农业保险法》即规定,除农业生产者协会的代表外,这些成员不能与任何一个农场、农产品业务或可能引起其个人利益与保险公司利益冲突的相关企业有利益关系。如果在获得任命时,某成员具有这种利益或通过继承、赠送或其他方式得到这种利益,其应该在合理的期间内处理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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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内容摘要
导言/1
一、选题的背景与意义/1
二、研究成果/3
三、研究方法与写作方法/5
第一章 农业风险保障权的提炼/8
一、农业风险保障权的确立/8
(一)农业支持与保护政策基石/9
(二)WTO《农业协议》对农业国内支持攻策的制约/13
(三)经济发展进程中农业生产者利益的法律保护/16
(四)国家风险保障职能的凸显及法律因应/23
(五)农业保险的社会效益及立法诉求/34
二、农业风险保障权的结构与属性/39
(一)主体、客体与内容/40
(二)权利的性质/42
三、农业风险保障权的实现/45
(一)组织保障/45
(二)立法保障/53
(三)权利救济机制/57
第二章 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组织的法律解释/61
一、国有农业保险企业的法律解析/61
(一)法律地位的确定/62
(二)领导机构的设置/68
(三)业务经营的法律限定/75
二、合作制农业保险组织的法律解读/81
(一)发展合作制农业保险组织的立法要求/81
(二)合作制农业保险组织的法律分析/89
(三)我国引入合作制农业保险组织的法律探析/103
第三章 政策性农业保险活动的法律规制/113
一、保险合同法视阈/113
(一)经济法视野中的农业保险合同/113
(二)农业保险条款的优化/117
(三)农业保险合同的创新/128
二、农业保险再保险的法律保障/136
(一)农业保险再保险的实现路径/137
(二)农业保险中的比例再保险与非比例再保险省察/140
(三)农业保险国际再保险法律制度的建立/145
三、强制保险的法律探究/148
(一)强制保险方式的法律归纳/148
(二)农业保险:强制抑或自愿/150
四、巨灾保险风险证券化的法律审视:以巨灾债券为例/155
(一)内部法律关系初探/156
(二)若干法律问题思考/160
第四章 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财税法调整/169
一、政策性农业保险与财政法治/169
(一)财政扶持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立法要求/169
(二)财政扶持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法律形式比较及启示/182
(三)财政扶持的法律性质剖析/201
(四)完善我国财政法制度的思考/205
二、税法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规范/217
(一)可税性理论与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税收优惠/218
(二)赔偿准备金的持有与税收优惠/223
(三)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税收待遇/226
(四)保险赔偿的课税/232
第五章 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法律制度的构建/233
一、我国农业保险活动的法律政策环境分析/233
(一)以政策调整为主的初步尝试阶段/234
(二)政策调整与法律调整相结合阶段/238
(三)《农业法》修订之后/247
(四)财政补贴保险费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施行/254
(五)简短的结论/265
二、政策性农业保险立法模式的选择/268
(一)既有政策性农业保险立法类型考察/269
(二)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方案的法理透视/271
(三)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立法模式的确定/274
三、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法律制度的设计/278
(一)立法目的与立法原则/278
(二)监督管理部门和经营主体/279
(三)业务经营/283
(四)财税支持措施/285
(五)法律责任/287
结论/289
参考文献/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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