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险实践中,由于一些保险合同当事人对保险合同的成立、生效与保险责任开始三者存在模糊的认识,甚至错误地把保险合同的成立、生效与保险责任开始混为广谈,例如把未成立的保险合同当成已经成立的保险合同,把已经成立但未生效的保险合同当皰生效的保险合同,把已经成立并生效但保险责任尚未开始的保险合同当成保险责任已经开始的保险合同处理等,导致实践中保险合同纠纷频繁发生。司法机关在审判过程中对这个问题的认识也不统一,给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工作增加了难度。因此,有必要在法律上明确规定保险合同成立、生效与保险人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不同内涵,以正确指导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保险期限是指保险合同的有效期,保险合同的生效在保险单上就表现为保险期限的起点;而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则是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起点,从保险人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到保险责任终止的时间为保险责任期间。保险合同生效的时间与保险公司承担
保险责任的时间可能一致,也可能不一致,对此要看合同中的具体约定。也就是说,保险合同生效后并不意味着保险公司立即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依照《保险法》的规定,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同时允许投保人和保险人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另外,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这种授权性的规范既体现了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充分尊重,也增加了实践操作的灵活性。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