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不确定性。不确定性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危险是否发生不能确定,如火灾、海难等;二是危险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和损失程度不能确定,如人必然会死,但不能确定何时死亡。肯定发生的或肯定不发生的危险不是保险危险。
4.意外性。危险的意外性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危险的发生是不可预知的,可预知的危险往往带有必然性,因而不能构成保险危险。二是危险的发生或危险损害后果的扩展不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5.未来性。保险所承保的危险,应是将来发生的危险,即危险发生在合同订立之后。如果保险合同订立时,危险已经发生,例如船舶已沉没或房屋已被烧毁,该事实已经确定,将来不可能再发生危险。既然没有危险,也就不存在保险问题了。
6.可测性。危险是一种损失的随机不确定性,即在许多的不确定性中,某一结果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规则,可以在概率论和数理统计的基础上,利用损失分布的方法来计算危险损失发生的概率、损失的大小及损失的波动性。
7.事先约定性。就具体保险合同而言,只有发生当事人事先约定的危险,保险人才予以赔偿或给付保险金。
(三)保险具有经济补偿性
经济补偿是指对因保险事故而遭受的损失进行补偿,以至于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得以恢复生产与生活。这也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参加保险的目的。
财产保险明显的具有补偿性质,一旦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能够用获得的保险金重新购置财产,恢复生产与经营。而人身保险的经济补偿性并不直接的反映出来,因为人的生命和健康利益无法用金钱加以衡量,所以保险不是补偿这种生命、身体的“损失”,而是补偿疾病情况下的医疗费用支出或因丧失劳动能力而失去生活费来源。从这一点来说,人身保险同样具有补偿的职能。
(四)保险具有互助性
保险的基本原理是集合危险,分散损失,体现了“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理念。保险的实质是由多数人筹集资金,集中起来成为保险基金,一旦少数人因特定危险遭受损失,则用该保险基金来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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