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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投资台湾两岸法律大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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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300109695
  • 作      者:
    吴学媛著
  • 出 版 社 :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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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大陆企业投资台湾必备,精通两岸相关法律的台湾法学专家撰写,清华大学台湾研究所所长刘震涛教授,深圳台商协会出版委员会主委林琦翔,专文推荐。
  与其他法律书籍不同,作者对两岸经济关系中涉及的法律、法规进行收集和整理之后,分别作了扼要、深入浅出的解析,分析内容有理有据,分析重点比较突出,对读者起到了重要的提示作用。作者在解析之余,又对相关文件全文摘录,将涉及两岸双向投资的主要法律、法规条文一一列举,内容丰富。
  两岸之间的法律、法规存在不少差异,大陆企业赴台投资是个新生事物,如果搞不清楚“游戏规则”而贸然前往,将面临很大的风险。此书的出版恰逢其时,为投资者提供了降低投资风险的法律“宝典”。
  ——清华大学台湾研究所所长刘震涛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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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吴学媛,1982年出生于台北,台湾大学法律系法学学士,北京大学民商法硕士,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博士生。
  2008年,大陆首次对台湾开放律师司法考试,这是号称中国最难的司法考试,总共高达37万人报考,其中包括来自台湾拥有显赫学历和法律经历的大学法研所所长、资深名律师、前法官、前立委等800多人。共有37个台湾人被录取,录取率是万分之一,而其中最年轻的是年仅26岁的吴学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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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投资台湾两岸法律大解析》内容由“认识篇”“大陆法律篇”和“台湾法律篇”三个部分组成,作者从陆资的具体定义着手,详细分析了目前台湾官方对于陆资赴台投资的态度,以及最新的政策与法规,同时详细收录了台湾针对陆资来台发布的各种法律法规。与同类书籍相比较,《投资台湾两岸法律大解析》具有三大特点:一、是目前大陆第一本完整收录台湾相关法律的书籍。二、其中收录的相关法律是最新的。三、所收录的台湾配套法律是国内相关图书中最全的。因此,《投资台湾两岸法律大解析》堪称投资台湾的“全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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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评
  两岸之间的法律、法规存在不少差异,大陆企业赴台投资是个新生事物,如果搞不清楚“游戏规则”而贸然前往,将面临很大的风险。此书的出版恰逢其时,为投资者提供了降低投资风险的法律“宝典”。
  ——清华大学台湾研究所所长刘震涛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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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第1章 陆资的定义与陆资来台的立法
  陆资的定义
  全球经济在金融海啸的袭击下,对各国政府而言,万事都没有像“救经济”一样急。而对于台湾“政府”来说,通过对两岸关系的政策松绑,让两岸经贸关系正常化,甚至通过对大陆开放政策的利多来振兴台湾民众对经济的信心,就是最便捷有效的方式。在目前众多的开放政策中,对台湾未来影响最深远的,莫过于开放陆资投资台湾的政策,但陆资的定义究竟是什么?这是法律、政策应该要解决的第一个问题,因为这也牵涉到未来陆资开放的深度与广度。
  究竟什么是陆资?根据字面定义,大陆地区的人民、法人及团体的资金,就是陆资,但如果是通过第三地,如通过在香港成立的公司投资台湾,到底应该算是陆资还是港资呢?此外,近期台湾“政府”鼓励早期到大陆投资的台商回台投资,而这时我们说的“台商”,又与陆资有什么区别呢?首先,就目前的情况来说,台湾“经济部投资审议委员会”有时会要求外资出具所谓的“无陆资”声明,但实际上这种做法很难排除陆资的投入,台湾“政府”过去对陆资企业的定义,是按照《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的规定,将含有大陆资金比例为20%以上的投资称为陆资,但依据正在台湾“行政院”审议,“经济部”拟定的《大陆地区人民来台投资许可办法》草案,陆资被定义为含有大陆资金比例为50%以上的投资,而其经营形态可以是独资或合伙,也可以直接投资台湾企业或通过第三地来台投资。
  因此,对于陆资的定义,如果参照台北海洋技术学院彭思舟教授2009年4月28日在复兴广播电台“两岸橱窗”节目中说到的方法,则有两种界定,一为“股权过半说”,二为“实质控制说”,另外还会有特殊的身份与产业限制,也就是在此类政策松绑后,依照台湾“经济部”所提出的该许可办法草案,如果大陆企业通过第三地投资台湾,对第三地公司持股超过五成(对此,有不同意见指出,为避免认定过于宽松,应该认定持股超过三成以上为陆资),又或者是陆资对该公司具有实质的影响力,包括主导人事权与财务权,都可视为陆资。
  其次,早期到大陆投资的台商回台投资,从广义上应该定义这些台商资金为:持“中华民国”护照并具有公民资格的投资人的资金,它与陆资最大不同在于投资人的身份。陆资强调具有大陆官方注册的公有或私有企业的资金,简单来说,台商有“中华民国”公民的身份,在台湾的任何投资活动均受“国家”的法律保障,同时也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与义务,例如所成立的公司需要遵守公司法以及相关产业的投资条例,同时也能以公民投资人身份自由进出股市和汇市;相比之下,陆资则没有台商那样的投资条件,目前陆资来台仍没有特别的法律规范,最多仅适用与华侨和外籍人士投资相关的条例,如《华侨及外国人投资证券管理办法》等。
  陆资来台的立法
  《陆资来台投资许可办法》草案目前尚在审议中,但具体内容原则上参照台湾的侨外投资办法,只是因为涉及两岸关系的敏感性,所以还需要相关的配套措施。根据各方资料的分析,该办法基本上同意大陆法人团体直接投资台湾,陆资可以通过在台独资、合伙等方式投资台湾企业,也可以购买台湾公司股份或在台设分公司,但对于涉及高科技敏感技术产业,台湾不会对陆资开放。由于台湾开放陆资的特殊身份限制,具有大陆军方机构或国务院机构等性质的人员或机构,不得来台投资。台湾“经济部”不倾向开放垄断性强以及高科技产业给陆资,目前开放的“两岸搭桥项目”主要是制造业。当前陆资来台的基本投资蓝图,包括太阳光电、车载资通信产业、航空产业、LED照明产业、风力发电、车辆产业、食品产业、流通服务业、精密机械产业以及信息服务业等,都是两岸双方未来解除陆资投资法令限制的可能项目。
  另一方面,陆资来台投资办法草案中不会列有开放陆资来台投资的产业类别,这将会等两岸进行协商后,以正面表列的方式,注明陆资来台投资的产业。据了解,两岸已经就第一批开放陆资来台项目初步达成共识,大陆方对台湾“爱台十二建设”项目最感兴趣,台湾准备开放新市镇开发以及下水道等部分项目,让陆资参与其中。“两岸搭桥项目”相关产业是第一批制造业与服务业开放的主轴,包括太阳光电、车载资通讯产业、航空产业、LED照明产业、风力发电、车辆产业、食品产业、流通服务业、精密机械产业以及信息服务业等,这些都被列在优先开放陆资的清单中。但对于大陆非常感兴趣的面板以及半导体等项目,由于台湾尚未开放登陆投资,确定不会在首批陆资来台的清单中。此外,许可办法明确规定禁止大陆行政部门所属企业如国有企业、国务机构或军方机构等在台投资独占、垄断的国防或高科技敏感技术产业。总之,结合政党轮替后马政府主观的开放意愿,以及客观的现实,台湾开放陆资来台参与爱台公共建设,未来可能包括如下类别:
  1.铁路、公路、大众捷运等系统
  2.港埠与其设施——各专业区附加价值作业设施,含厂房、仓储、加工、运输等必要设施
  3.大型物流中心、国际展览中心
  4.工业区、、科学工业园区、育成中心
  5.新市镇开发
  6.水淡化处理设施、地下水补注回用设施
  7.污水下水道
  综合看来,根据台湾有官方色彩的“中央广播电台”2009年4月23日的报导,台湾开放大陆地区公民、法人团体、机构或其第三地投资公司来台投资,对于陆资来台投资业类别将采正面表列,正面表列项目将由“经济部”与机关共同制定。《大陆地区人民来台投资许可办法》草案对陆资来台的限制,分为“敏感身份”与“敏感项目”,如国防、政治、党政军等特定投资人等被视为“敏感身份”;对经济发展、金融稳定有影响的,或独占、垄断、寡占等的行业投资则被视为“敏感项目”,主管机关都会对其进行限制。如禁止大陆行政部门所属企业来台投资电力、石油事业等独占、垄断行业。不过,对于是仅在原则上限制大陆行政部门所属企业以及军方机构不得来台投资,还是具体列出禁止项目,台湾各部会仍有不同看法,将由“行政院”进一步进行协商。有关开放陆资来台投资的产业类别、限额和投资比率,将由台湾“经济部”和主管机关、相关部会共同会商后,报请“行政院”核定后才能确定。但目前可确认的是,只要涉及高科技敏感技术产业,其投资项目都会被限制,例如电力事业、无线电视等,在陆资进台的第一阶段都不会开放。
  目前,主要由台湾“行政院”政务委员负责审查通过台湾“经济部”所拟的陆资来台许可办法草案,陆资来台许可办法的重点有:明确规定陆资经营形态包括独资、合伙,直接投资台湾企业,购买台湾公司股份或设分公司以及通过第三地来台投资;为防止敏感身份通过第三地投资的,必须对第三地投资陆资比例设限。“经济部”主张陆资持股50%,陆委会认为太宽松要求30%,对此台湾“行政院”将进一步与两部会协商后再确定。
  不过,根据媒体报道,草案内容中关于陆资来台参与台资经营或新创建公司等,都要向台湾“经济部投审会”提出申请,并且对实收资本额在新台币8 000万元以上的陆资,明确规定应由台湾会计师签证后才可报主管机关备查。陆资来台投资单次累计超过上市柜10%的股权,视同直接投资,由“经济部”管理:持股在10%以下者,则由台“金管会”管理,而且由于投资项目都经过两岸谈判协商,不但对台湾有利,并且也是大陆愿意投资的项目,这将有助于台湾经济的长远发展。台湾“行政院”跨部会议也通过了《陆资在台设置分公司与办事处许可办法》,原则上参照了外资申请审议程序,如设分公司的最低资金限制与门槛,或申请程序的废止与改变等。
  在开放产业类别方面,由于产业类别包含基础建设、通信、制造业与金融业等,“经济部”将与大陆商务部等单位进行协商,目前两岸已积极进行技术性阶层协商。由于陆资来台涉及范围广,遍及各个部会,包括金管会、农委会、交通部及工程会等,因此未来开放陆资来台后,如何针对不同业别进行管理等问题,都需要进行跨部会协商后才能确定。与此同时,开放陆资后,也需制定大陆相关地区专业经理人来台工作与居住、劳动保险等问题的配套措施,相关部会也必须依据《大陆地区人民来台投资许可办法》松绑相关法令。
  因此,综合上述要点,台湾陆资来台许可办法的重点,可罗列如下:
  1.陆资的定义:持股比例占五成或三成(将再协商),或具备实质影响力。
  2.投资台湾上市、上柜公司证券或财务投资:持股超过一成,需向台湾“经济部”投审会申请。
  3.限制投资领域:“敏感身份”以及“敏感产业”行业。
  4.经营形态:通过第三地投资、独资、合伙、直接投资、购买台湾公司股份。
  5.产业类别、额度、比率:台湾主管机关同相关部会另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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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部分 认识篇
第1章 “陆资”的定义与陆资来台的立法
陆资的定义
陆资来台之立法
第2章 大陆投资台湾的现状
第3章 台湾对陆资的吸引力
投资台湾不动产的限制与展望
投资台湾股市的限制与展望

第二部分 大陆法律篇
第4章 中国大陆企业境外投资法规解读与分析
大陆企业到台湾投资项目需经商务部审批核准
大陆企业在台湾投资的项目如具一定政治性,则投资项目需符合两岸经济发展特点和需要
大陆企业到台湾投资需符合一定资格与申请程序
大陆企业到台湾投资的项目审批未过,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大陆政府可随时停止投资台湾项目的情况
大陆政府不予核准大陆企业投资台湾的项目
大陆企业在台湾投资项目若要转让或终止,需经商务部核准
大陆企业在台湾投资项目需遵守大陆政府之境外投资行为规范
大陆企业在台湾投资项目核准后的权利义务
大陆企业投资台湾的项目企业进行再投资需经过备案
大陆企业申请投资台湾违反法律规定的罚则
大陆规定两岸直航船舶需拥有“两证”
大陆免除台湾船公司在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之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组织台湾观光团的大陆旅行社需在银行存入品质保证金
组织台湾观光团的大陆旅行社在台旅行之禁忌行程与违法行为
大陆旅行社选择的台湾接待旅游企业应具合法资格和接待服务能力
关于大陆企业赴台湾地区投资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关于大陆企业赴台湾地区投资或设立非企业法人有关事项的通知

第三部分 台湾法律篇
第5章 台湾规范陆资配套法规的认识、分析与建议
第6章 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
第7章 大陆地区人民来台投资许可办法条文
第8章 大陆地区之营利事业在台设立分公司或办事处许可办法条文
第9章 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实施细则
第10章 大陆地区投资人来台从事证券投资及期货交易管理办法总说明
第11章 大陆地区投资人来台从事证券投资及期货交易管理办法
第12章 大陆地区人民进入台湾地区许可办法
第13章 大陆地区专业人士来台从事专业活动许可办法
第14章 邀请大陆地区专业人士来台从事活动须知
第15章 跨国企业内部调动之大陆地区人民申请来台服务许可办法
第16章 大陆地区人民来台从事商务活动许可办法
第17章 大陆地区人民来台从事观光活动许可办法
第18章 各类所得扣缴率标准
第19章 境外航运中心设置作业办法
第20章 大陆地区物品劳务服务在台湾地区从事广告活动管理办法
第21章 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贸易许可办法
第22章 大陆地区产业技术引进许可办法
第23章 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民用航空运输业间接联运许可办法
第24章 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金融业务往来许可办法
第25章 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保险业务往来许可办法
第26章 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证券及期货业务往来许可办法
第27章 大陆地区出版品、电影片、录像节目、广播电视节目进入台湾地区,或在台湾地区发行销售、制作、播映、展览观摩许可办法
第28章 大陆地区古物运入台湾地区公开陈列展览许可办法
第29章 大陆地区发行之币券进出入台湾地区限额规定
第30章 大陆地区发行之货币进出入台湾地区应遵行事项办法
第31章 人民币非法交易案件移交海关处理作业要点
第32章 大陆地区人民在台湾地区取得设定或移转不动产物权许可办法
第33章 试办金门马祖与大陆地区通航实施办法
第34章 大陆地区人民在台申请专利及商标注册作业要点
第35章 在台公司大陆地区股东股权行使条例
第36章 台湾地区金融机构办理大陆地区汇款作业准则
第37章 台湾地区银行办理大陆地区进出口外汇业务作业准则
第38章 货品进口救济案件处理办法

附录
附件1 大陆企业投资境外证书
附件2 境外投资申请表样式
附件3 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
附件4 境外中资企业境外投资备案表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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