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率的经济组织是经济增长的关键,随着金融全球化趋势日益显著以及金融创新的日益活跃,金融控股公司作为一种新型的经济组织形式,在全世界范围内蓬勃发展,其产生和发展是全球金融业发展到特定历史阶段的产物,也是我国金融业由“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过渡的必然选择。我国目前虽没有有关金融控股公司的专门立法,但在实践中,早已存在诸多真正意义上的、且形式多样的金融控股公司。金融业是特殊的高风险行业,而金融控股公司往往采取由母、子公司构成的“集团控股”式的组织形式和结构,进行跨行业、跨地区的多种金融业务经营,加之其一般规模较大、经济实力雄厚,对一国国民经济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就使得其风险极具特殊性和复杂性,成为风险的高度聚合处和汇集点,对一国的金融安全与稳定意义重大。在我国目前尚缺乏有关金融控股公司立法的客观情况下,研究和探求金融控股公司风险防范法律制度是我国金融业从“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过渡的历史性选择,更是我国人世后维护金融安全与稳定的客观要求。
我国金融控股公司风险防范法律制度的构建是一个多层面、多元化的复杂系统,不仅需要来自于以国家权力为依托和支撑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作为金融控股公司风险外部防范的主体,而且金融控股公司风险的内部防范,即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健全也极为重要。此外,为了使金融控股公司风险内、外部防范法律制度协调运作,更加有效地发挥作用,非常有必要建立健全我国金融行业协会对金融控股公司的自律性管理制度。建立和健全我国金融控股公司风险外部防范法律制度,应借鉴世界其他国家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立法的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客观实际,建立和完善我国金融控股公司预先承诺法律制度;监管协调与合作法律制度;责任加重法律制度;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市场准入和市场退出法律制度。在我国金融控股公司风险内部防范方面,应具体建立金融控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和监事会的制衡法律制度;建立有效的董事会制度;建立和健全激励、约束及业绩评估法律制度;完善中介机构法律制度;建立和健全风险识别与评估制度;完善财务控制和审计监督制度;构建和完善“防火墙”制度。在我国金融行业协会对金融控股公司风险防范的自律性管理制度方面,应主要建立和完善金融行业协会合作与协调制度;确立金融行业协会对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预警制度;确立行业协会独立的法律地位,明确其与金融监管的关系以及建立和完善其他相关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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