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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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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金融法实施中的疑难问题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811396218
  • 作      者:
    王利军等编著
  • 出 版 社 :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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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中,我国的法制建设同样取得了巨大成就。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成为国家的基本方略和全社会的共识,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的水平不断提高,公民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权利正在得到切实尊重和全面保障,促进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的法治环境不断改善。但是,伴随改革开放的持续推进而引发的重大利益格局调整和社会经济关系的复杂化,无论是在不同法学门类的理论研究与制度实践中,还是在国家宪法和各种法律的创制与实施中,依然面临着法治理念的冲突、权利配置的失衡、法律适用的困惑和法律效果的偏差等诸多问题,亟待理论上的深入研究和实践上的制度探索。为此,我们优先选取企业法、物权法、知识产权法、合同法、劳动法、婚姻家庭法、金融法、民事诉讼法和损害赔偿法等与主体权益保障和社会经济发展紧密相关的九个法律领域,就其学术研究和法律适用中的疑难问题,作出重点整理与深入分析,并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或根据法理提出解决方案,以期能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民众提供一套具有较强针对性和实用性的法律丛书。
    作为“十一五”国家重点图书出版规划项目·中国法律适用文库之一,这套丛书呈现出以下鲜明特色:一是前沿性,即无论是丛书的整体选材,还是每册疑难问题的抓取,均须以事关广大主体的社会经济发展利益的争议焦点为基点,以免流于一般;二是时效性,即无论是法律依据的采用,还是解决方案的选定,均须以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为依据,以免不切实际;三是学理性,即无论是对于争议焦点的分析与评价,还是对于解决方案的确定与论证,均须力求做到“知其然,知其所以然”,以免主观臆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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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第一章  商业银行法实施中的疑难问题
    一、存款的所有权应属于银行
    【争议焦点】
    我国法学理论对存款所有权归属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存款归存款人所有。存款就是把所有权中的一部分权能分离出来让渡给他人行使的行为,存款的所有权还是属于储户。传统上,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较多,影响较大。另一种观点认为存款归银行所有。存款关系的法律本质就是货币借贷合同关系,只不过当银行为借用人时名为存款关系,当银行为出借人时名为贷款关系。近年来,持这种观点的学者逐渐增多。
    【分析与结论】
    存款的所有权问题是一个关系所有银行客户切身利益的大问题,笔者认为,现金存款所有权应归属于银行。理由如下:
    1.银行的经营流程决定了存款人不能对存款享有所有权。存款人将现金存入银行,其动机有两个:一是活期存款可以获得现金安全保障和随时支用的便利;二是基于银行是专门经营货币资金的机构,定期存款可使其资金得到保值和增值。银行向存款人吸收存款的目的,就是将存款贷出去,而贷款利息高于存款利息,其差额形成银行利润,这是银行基本的经营流程。存款的存取和贷款的借还有两个共同特点:一是货币的数量不相等,由于利息的原因,存款人取款时的货币数量多于存款人存款时的货币数量,借款人还款时的货币数量多于银行放款时的货币数量;二是货币并非原来的货币,此物非彼物。因此,认为存款人享有存款所有权,事实上是不成立的。对于银行贷款行为的法律后果,我国民法理论一般认为,“借款合同是移转借贷物所有权的合同”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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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商业银行法实施中的疑难问题
一、存款的所有权应属于银行
二、存款金额出现误差时举证责任由银行承担
三、银行对身份证的审查义务是形式审查
四、挂失法律规则亟待完善
五、存款人死亡后的存款应凭存单、遗产继承协议、公证书支取
六、储户存款、取款时被抢,银行应承担过错责任
七、我国应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八、提前还贷的违约金收取应以合同为准
九、企业之间借贷无效
十、借新还旧贷款的合同有效
十一、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合同的性质是保证
十二、委托贷款应按委托合同关系处理
十三、认定追索贷款的诉讼时效中断应有书面证据
十四、符合程序的银行服务收费合法
十五、自助银行纠纷银行应承担过错责任
十六、骗领或拾得信用卡并取款应定信用卡诈骗罪

第二章 保险法实施中的疑难问题
一、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保险合同无效
二、重复保险不能获得双重赔偿
三、超额保险部分不应得到赔付
四、不足额保险应按比例赔偿
五、保险合同是不要式合同
六、未经投保人同意保险合同不得解除
七、单位投保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不应归单位
八、保险代理人行为的责任承担
九、受益人的纠纷处理
十、人身保险合同不存在代位求偿权
十一、未经签字认可,死亡保险合同无效
十二、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十三、未成年人之“故意”行为造成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十四、投保家庭财产损失保险要注意“除外情形”
十五、责任保险应包括合同责任
十六、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中的“第三者”不包括车上人员和本人家属
十七、保险合同条款中术语的解释应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十八、投保人未交足保险费,保险合同也可成立
十九、被盗车辆致他人损失,车辆所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十、代位求偿权能否实现不能作为保险人赔偿的必要条件

第三章 证券法实施中的疑难问题
一、我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改为行政机关建制
二、我国应建立综合型证券监管体制
三、证券交易所应进行股份制改革
四、信息披露侵权的主体
五、信息披露侵权主体的归责责任不同
六、信息披露制度中“重大性”的标准
七、认定虚假陈述应考虑重大性标准和损失性标准
八、虚假陈述应承担多种民事责任
九、虚假陈述的各个连带责任不能均认定为共同侵权
十、虚假陈述参与者中介机构内部责任的分担
十一、以公司市值的变化来计量虚假陈述的损失
十二、内幕人员中“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的确定
十三、信息对市场产生有效影响时才算公开
十四、内幕交易行为以利用内幕信息为判断标准
十五、内幕交易的损害赔偿人和赔偿数额的确定
十六、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应承担侵权责任
十七、证券市场操纵行为的认定与监管
十八、未经许可不得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十九、投资人提起民事赔偿诉讼不应设定行政前置程序
二十、代表人诉讼应放弃权利登记程序

第四章 票据法实施中的疑难问题
一、全面认识票据行为的无因性原则
二、票据行为独立性与形式要件欠缺相互关联
三、票据行为人的票据能力具有多样性
四、票据行为的无权代理与越权代理责任
五、空白票据经背书补记才能成为完全票据
六、票据的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依据分析
七、汇票的其他债务人可以向承兑人行使再追索权
八、票据付款人的审查义务包括实质审查义务
九、汇票追索权的对象具有任意性
十、票据抗辩限制的例外分析
十一、票据付款人错误付款的责任承担与其主观恶性有直接联系
十二、在票据伪造情形下,伪造人和被伪造人均不承担票据法上的责任
十三、票据欺诈和票据诈骗不同

第五章 金融担保法实施中的疑难问题
一、物权法优先适用于担保法
二、保证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三、保证人不是必须具备代为清偿能力
四、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为保证人
五、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之间的关系
六、保证期间可以中断
七、保证期间的起算点和期限
八、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法律适用
九、抵押权公示的法律效果
十、抵押权的快捷实现
十一、抵押权的顺序
十二、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
十三、房地产抵押的新规定
十四、质押的生效
十五、物权法扩大了权利质押的范围
十六、基金份额质押的效力范围与登记机构
十七、股权质押的实施
十八、信贷征信机构为应收账款质押的登记机构
十九、应收账款质押涵盖了收费权质押
二十、保单质押的运用
二十一、透析知识产权质押

第六章 网络金融法实施中的疑难问题
一、电子货币不同于传统货币
二、电子货币既不是法偿货币也不是存款
三、电子货币交易中要注意对隐私权的保护
四、电子票据交易不能完全适用现行的票据法
五、网上银行电子合同具有和纸质合同同等的效力
六、电子签名、认证以及数据电文具有证据效力
七、网上银行交易纠纷案件的管辖权具有特殊性
八、网上银行业务中的民事责任承担具有特殊性
九、现行网上银行交易中的不可抗力条款大多无效
十、网上银行犯罪需要特别立法
十一、电子支付是新型的支付模式
十二、电子支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十三、未经授权的电子支付的责任承担
十四、我国电子支付立法的完善
十五、网络证券信息披露的内容
十六、网络证券信息披露的责任主体与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责任主体不同
十七、网络证券安全问题
十八、网络保险不同于传统保险
十九、网络保险中的“明确说明”义务的履行不能仅仅借助于网络
二十、网络保险合同纠纷中管辖法院的确定应尊重当事人的选择
二十一、网络保险合同纠纷中的证据规则不同于传统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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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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