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作用于社会生活的过程和结果,是法律从静态到动态的转化,是法律秩序的存在形态(法律秩序就是各种法律关系的总和),也是法律价值得以表现和实现的形式。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所产生的、以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社会关系。任何一种法律关系都是以相应的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的,各种法律关系的建立都必须有严格的法律依据,以保证法律的制定和实施的有机统一。在税收法定原则下,税的课赋、征收必须有法律依据,国民只有依据法律才负有纳税义务。现在的国家和国民之间的、围绕税的关系再也不是昔日的纯粹的权力关系,而是法律上的关系。这种关系通常称为税收法律关系。现代国家,基于税收法定原则,所有的税收关系都纳入了法律调控的范围,无法律即无税收,税收关系和税收法律关系是合二为一的,即税收关系就是税收法律关系。
一、税收法律关系的特征
税收法律关系是指由税收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征税主体与纳税人之间基于税收法律事实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税收法律关系是一种具体的法律关系,具有与一般法律关系相同的属性:税收法律关系是一种体现着国家的意志的关系,在社会主义民主条件下,反映人民的意志;税收法律关系是根据税收法律规范建立的,具有合法性,受国家强制力的保护。由于税法是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基于税法所产生的税收法律关系与其他法律关系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一)税收法律关系一方主体的特定性
税收法律关系由国家、征税机关和纳税主体之间的四种法律关系构成,具体为税收宪法性法律关系、国际税收分配法律关系、税收实体法律关系和税收程序法律关系,其中最重要的是税收实体法律关系。
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方始终是国家和代表国家行使征税权的征税机关,另一方则是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个人。只有国家才享有征税权,税收关系是国家和纳税人之间的一种特殊分配关系,税收得以实现的基础不是财产、资本、劳务参与分配,而是国家的政治权力参与分配,没有国家权力的参与,就不成其为税收,其法律关系自然也就不是税收法律关系。由于国家作为税收法律关系一方主体的特殊性,使得税收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涉及财产权利转移的民事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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