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法制建设基本知识
1、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1979年邓小平同志在中央工作会议上首次完整提出的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要求,对我国法制建设有广泛而深远的指导意义。
(一)有法可依,是指国家应当高度重视立法工作,根据实际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及时制定各种法律,建立起符合社会发展需要的比较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从而使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活动均有所遵循。有法可依,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首要任务和基本环节。如果没有比较完备的法律,无法可依,也就谈不上“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就是一句空话。
(二)有法必依,是指我国的公民和组织进行一切活动,都必须符合国家法律的要求,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特别是公、检、法等执法的专门机关以及国家公职人员,在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法律,依法办事。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党员和干部要带头守法。有法必依是实现社会主义法制的关键,又是“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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