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税收是调节社会公众利益分配的重要杠杆
税收是社会利益调节的重要手段。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社会公众利益矛盾突出表现为分配不公、利益主体之间矛盾趋于复杂及在某些领域表现出矛盾尖锐。为此,政府作为调整社会公众利益格局的主体,必须通过发挥税收的杠杆作用即资源配置、收入分配和经济稳定职能来调节社会公众利益,以达到整个社会公众的利益均衡。
1.税收有重组社会利益格局的作用
社会由不同的利益主体构成,不同利益主体之间与主体内部又存在着一定程度的联系和融合,这就需要不同的利益主体之间和主体内部进行利益有机重组。重组不同社会利益主体内部的利益是税收形成的基本前提,税收要界定不同利益主体利益的存在以及存在的范围和价值,这样社会利益主体才能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纳税义务。如果房产税的主要目的只是为了增加政府收入,显然会加大公众的购房成本,造成公众较大的抵触情绪,也会带来较高的征税成本;反之,如果房产税的功能倾向于打击投机行为、抑制过高的房价,则有可能迎来更多人的拥护。在贫富分化的背景下,一些富有阶层拥有过多的房产,不仅参与制造了房地产泡沫,也在客观上占用了社会的房产和土地资源,理应缴纳更多的财产税。如果房产税的重点针对这一部分人群,既可以提高政府的财政收入,又可以挤压房地产泡沫,还可以起到调节分配的作用。
2.税收有促进社会利益协调的作用
在面对多元化利益的社会面前,多元利益主体之间、主体与政体之间需要相互妥协。为了使不同利益群体之间、主体与政体之间的相互博弈与合作有个科学的法律依据,使整个社会的利益冲突通过一种理性、公平、民主的方式得到解决,这就需要税收为不同利益群体之间提供一个相互博弈的平台,以及保障妥协、实现和谐机制。《税收征管法》第8条第3款规定: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如:税收豁免、税收扣除、税收抵免、优惠税率、税务救济、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同时,税收允许不同社会主体对其自身利益的表达,并为之提供利益表达机制,如:税收知情权、税务听证权、陈述申辩权,以及要求说明理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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