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确认债权清理、债务清偿的所得或损失;(三)改变持续经营核算原则,对预提或待摊性质的费用进行处理;(四)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五)计算并缴纳清算所得税;(六)确定可向股东分配的剩余财产、应付股息等。”第四条则规定了计算所得的公式:“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
针对这些规定,战略转移期的企业可以实施如下节税措施:
第一,选择企业关停清算的时机。即选择该企业清算所得最低的时候关停。那么,在关停之前,企业收益哪去了呢?通过关联业务往来转移到不计划关停的关联企业去了。当然,关联交易按照合理的价格交易,避免受到关联交易纳税特别调整的限制。
第二,利用关联企业,让计划关停的企业与之发生债务关系,债务计算资金利息,让收益发生转移。
第三,充分利用“可变现价格或交易价格”、“清算费用”等关键词。这些价格和费用,具体什么样的水平才是合理的,目前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只要相对合理,就不会有风险。
总之,实现企业清算所得最低化,从而达到纳税最低的目的。
(2)企韭整体资产转让。企业整体资产转让法规较为复杂。不同情况需要采取不同的方式“靠近”或“远离”法规。
第一,企业整体转让不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对于这项规定,需要“靠近法规”,在决策是否整体转让时,除了考虑经营发展的需要,还要考虑节税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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