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4条第一款规定,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该单位为接受劳务的单位,在境内。
因此,境外企业为该单位提供咨询服务,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1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第4条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属于条例第1条所称在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征收营业税。
根据上述原则,对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娱乐业,服务业中的旅店业、饮食业、仓储业,以及其他服务业中的沐浴、理发、洗染、裱画、誊写、镌刻、复印、打包劳务,不征收营业税。
根据上述规定,美国公司在境外通过电话,电邮方式为境内企业提供咨询,属于在境外为境内企业提供咨询,应缴纳营业税;另外,香港公司到境内提供咨询也应缴纳营业税。根据营业税税目税率表的规定,咨询营业税税率为5%。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11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若美国公司、中国香港公司在境内未设经营机构,在境内也没有代理人,境内企业为扣缴义务人,应代扣代缴美国公司、中国香港公司的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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