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我国增值税制度发展演变过程
目前,增值税已成为国际公认的一种透明度比较高的“中性”税收。增值税具有避免重复征税和有利于产品出口的优势,已越来越被世界各国所认识和利用。增值税的最大优势来自于增值税按增值额计税的原理,即增值税虽然属于流转税,但不是按销售收入全额计税,而是按增值额计税。我国自1979年引进增值税以来,已经历了30多年的实践与发展过程,增值税制度不断完善,已成为我国流转税的主体税种,同时也是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
一、1979年开始增值税试点
在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实行改革开放政策的初期,中国仍然实行传统的货物和劳务税制度,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分别按照其销售(营业)收入征收工商税和工商统一税。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扩大,这种税制重复征税、不利于发展专业协作化生产的弊端越来越明显,不能适应发展经济和改革开放的需要,必须彻底改革。从1979年我国开始增值税制度试点,到1994年在全国正式实施,共经历了15年的试点阶段。
从1979年开始,我国先后在襄樊、上海、柳州、长沙、株洲、青岛、沈阳、西安等城市进行了增值税试点,选择原工商税征税范围中的“机器机械”和“农业机具”两个行业试行增值税。1982年我国将自行车、缝纫机、电风扇三种产品纳入增值税试点范围。至此,增值税的试点范围包括两个行业、三种产品,并发布了《增值税暂行办法》。
1984年10月增值税条例(草案)出台。1984年9月18日国务院发出通知,同意并转发财政部报送的《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试行办法》。办法中提出:将现行的工商税按照纳税对象划分为产品税、增值税、盐税和营业税(一分为四的改革)。1984年10月,国务院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草案)》,由财政部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草案)实施细则》。至此,我国建立了适应当时经济发展情况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增值税税收制度,但增值税的税收制度仍是以法规(草案)的形式颁布的,并不是西方国家实行的真正意义上的增值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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