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所称的“运输收入”是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铁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44号)第一条明确的各项运营业务收入。
本条所称的“其他业务收入”是指为了减少运输主业亏损,青藏铁路公司运营单位承办的与运营业务相关的其他业务,主要包括路内装卸作业、代办工作、专用线和自备车维检费等纳入运输业报表体系与运输业统一核算收支的其他收入项目。
本条所称的“付费收入”是指铁路财务体制改革过程中,青藏铁路公司因财务模拟核算产生的内部及其与其他铁路局之间虚增清算收入,具体包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铁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44号)第二条明确的不征收营业税的各项费用。
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藏铁路建设期间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28号)停止执行。
③本通知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征税款不予退还,未征税款不再补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藏铁路公司运营期间有关税收等政策问题的通知》2007年1月11日
财税[2007]11号6.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理和处置财产免税规定(1)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决定撤销的金融机构及其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包括被依法撤销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除另有规定者外,被撤销的金融机构所属、附属企业,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被撤销金融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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