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
本法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本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
本法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
条文注释
《房地产管理法》的调整范围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关于“规划区”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可见,“规划区”实际上是一个由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
第二,关于“国有土地”的问题。
首先,“国有土地”的范围问题。我国实行的是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土地分别属于全民所有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全民所有的土地,又称为国有土地。国有土地的范围,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城市市区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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