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 机动车、非机动车
第八条 【机动车登记制度】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案例3
驾驶尚未登记的无号牌的机动车,应当承担责任(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三亚民—终字第4号)
被告环卫车队是依法设立的事业法人单位,从事垃圾清运等工作。李某某、赵某某系被告环卫车队职工。李某某是驾驶员,赵某某随车搬运垃圾桶。2005年8月4日,李某某、赵菜某出车工作。晚上10时左右,李某某把车交给无机动车驾驶证的赵某某驾驶,车为空载。此时,林某某驾驶金龙客车,原告乘车上。当两车会车时,赵某某驾车越过道路中间双实线行驶,致使环卫车左车头与金龙车左车头及左车身相撞,造成两车变形损坏,李某某、赵某某当场死亡,原告彭某身体多处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原告受伤后,用去医疗费1351元。误工3天,损失113.42元。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被告辩称,李某某与赵某某的行为不是职务行为,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环卫车队向原告彭某赔偿医疗费1351.01元、误工费113.4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5元,以上三项合计1539.42元。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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