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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解读与适用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010077413
  • 作      者:
    李援主编
  • 出 版 社 :
    人民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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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解读与适用》是全面准确阐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权威读本,由承担该法立法具体工作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集体编写,行政法室主任李援担任主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解读与适用》共有食品安全法全文、条文解读、适用中应注意的问题、食品安全典型事件、相关法律五方面内容,通俗易懂,是各级政府部门、相关机枪、企事业单位、食品生产经营者和大众学习、宣传、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的必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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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
    (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应当遵守本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四条  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域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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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宗旨】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第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
第四条 【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第五条 【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职责】
第六条 【监管部门权责一致】
第七条 【食品行业协会的责任】
第八条 【社会团体等的责任】
第九条 【开展食品安全研究】
第十条 【社会监督】

第二章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第十一条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
第十二条 【调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第十三条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
第十四条 【发现食品存在隐患后进行检验和评估】
第十五条 【有关部门提出风险评估建议】
第十六条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
第十七条 【食品安全状况综合分析】

第三章 食品安全标准
第十八条 【制定食品安全标准的原则】
第十九条 【食品安全标准的性质】
第二十条 【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和公布】
第二十二条 【对现行食品安全标准的整合】
第二十三条 【食品安全标准审评委员会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第二十五条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第二十六条 【食品安全标准的免费查阅】

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二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要求】
第二十八条 【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第二十九条 【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
第三十条   【鼓励小作坊、食品摊贩改进条件】
第三十一条 【食品生产经营许可颁发】
第三十二条 【建立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 【鼓励企业符合良好生产规范】
第三十四条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第三十五条 【食用农产品的管理】
第三十六条 【食品生产的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第三十七条 【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第三十八条 【企业对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
第三十九条 【食品经营的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第四十条   【食品经营者贮存食品的要求】
第四十一条 【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的要求】
第四十二条 【预包装食品的标签】
第四十三条 【食品添加剂的生产许可】
第四十四条 【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等的安全性评估】
第四十五条 【食品添加剂标准的及时修订】
第四十六条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要求】
第四十七条 【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
第四十八条 【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的要求】
第四十九条 【预包装食品销售】
第五十条   【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
第五十一条 【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
第五十二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等的责任】
第五十三条 【食品召回制度】
第五十四条 【食品广告】
第五十五条 【推荐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责任】
第五十六条 【鼓励规模化生产】

第五章 食品检验
第五十七条 【食品检验机构的质资认定】
第五十八条 【检验人独立进行食品检验】
第五十九条 【食品检验的要求】
第六十条   【不得对食品实施免检】
第六十一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自行检验和委托检验】

第六章 食品进出口
第六十二条 【进口食品、食品添加荆和食品相关产品的要求】
第六十三杂 【对进口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等进行安全性评估】
第六十四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采取风险预警等措施】
第六十五条 【对出口商等的管理】
第六十六条 【进口的预包装食品的要求】
第六十七条 【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
第六十八条 【出口食品的要求】
第六十九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责任】

第七章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第七十条   【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七十一条 【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第七十二条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措施】
第七十三条 【食品安全事故责任调查】
第七十四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责任】
第七十五条 【调查食品安全事故的要求】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七十六条 【制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年度计划】
第七十七条 【监管部门有权采取的措施】
第七十八条 【进行监督检查的要求】
第七十九条 【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信用档案】
第八十条   【对投诉、举报等的处置】
第八十一条 【监管部门依法履职】
第八十二条 【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
第八十三条 【食品安全信息的上报和通报】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四条 【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等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五条 【生产经营法律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六条 【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污染的食品等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七条 【未建立查验记录制度等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八条 【食品安全事故单位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九条 【违反食品进出口管理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等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一条 【违法从事食品运输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二条 【被吊销许可证企业的主管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三条 【食品检验机构等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四条 【虚假食品广告等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五条 【政府及监管部门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六条 【违反本法的民事法律责任】
第九十七条 【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
第九十八条 【违反本法的刑事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九十九条 【用语解释】
第一百条   【法律施行前取得的许可继续有效】
第一百零一条 【乳品等特殊食品的管理】
第一百零二条 【铁路、军队食品的管理】
第一百零三条 【国务院根据实际需要调整食品安全管理体制】.
第一百零四条 【法律施行日期】
附录一 我国食品安全典型事件
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
蛆虫柑橘事件
福寿螺事件
陈化粮事件
人造蜂蜜事件
毒猪油事件
“口水油”沸腾鱼事件
瘦肉精中毒事件
红心鸭蛋事件
致癌多宝鱼事件
苏丹红事件
雀巢奶粉碘超标事件
光明“回奶”和“早产奶”事件
孔雀石绿事件
深圳哈根达斯产自黑作坊
啤酒甲醛风波
PVC保鲜膜致癌事件
私制毛鸡蛋毒倒32人事件
重庆石蜡火锅底料事件
有毒黄花菜事件
阜阳劣质奶粉事件
“龙口粉丝”事件
四川彭州毒泡菜事件
广州假酒中毒事件
金华敌敌畏火腿事件
南京冠生园陈馅月饼事件
广东“有毒大米”事件
附录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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