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认证和评价权进行了专门规定。如《科学技术进步法》第8条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有利于自主创新的科学技术评价制度。科学技术评价制度应当根据不同科学技术活动的特点,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分类评价;第15条规定,国家建立科学技术奖励制度,对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教师法》规定,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由所在学校予以表彰、奖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予以表彰、奖励,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三)知识产权专业技术人员拥有自身智力劳动所获得成果的精神和物质利益,并具有依法确认获得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发现权、商标权等,并规定公民对自己的发明或者其他科技成果,有权申请领取荣誉证书、报酬、奖金或者其他奖励。国际《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将知识产权的范围界定为:关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权利;关于表演家的演出、录音和广播的权利;关于人们在一切领域的发明的权利;关于科学发现的权利;关于工业设计的权利;关于商标、服务商标、厂商标名称和标记的权利;关于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以及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里的一切来自知识活动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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