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面当然可能涉及夫妻相对方乃至第三人的隐私,但由于“人肉搜索”的启动者是夫妻的一方,其有权利以一定的方式请求国家或社会保护夫妻关系里的忠实价值。这一过程同时具有价值平衡与利益平衡的意涵。笔者认为在实体化的公民社会和政府结构难以有效保护家庭的情况下,“人肉搜索”所提供的这种非常特殊的“社会审判”模式可以获得正当化。值得厘清的是,这类事件的启动者应限于直接利害关系人,否则有可能加速摧毁社会婚姻家庭秩序,这就需要网络管理制度的配套跟进以及网络管理者的责任意识——因为每一个强大的人肉搜索事件都需要网站管理者的帮助,至少是纵容,比如管理员的反复置顶推荐——但网络管理者往往可能基于个人偏好或经济利益(点击量与注册用户数量)而偏离网络管理责任。④这显然需要平衡的具体技术,司法也应通过判例逐步确立相应标准。在平衡的程序操作上,如果发动“人肉”的提问涉及家庭伦理及第三人隐私,需要提问者向网站(或论坛)管理人提交申请,证明其与被人肉者之间的身份关系,否则网站不能许可进行“人肉搜索”。如果网站(或论坛)管理人怠于履行审核责任,则应在侵权诉讼中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提问者与网站管理人合谋,而二者是连带责任。笔者充分地理解持守自由主义立场的人对“人肉搜索”干预家庭生活安宁与隐私的担忧,但家庭问题在一定意义上也是社会问题,家庭的维持在很大程度上需要社会的支援。在严格限制提问者身份的情况下,针对家庭伦理领域的人肉搜索也是可以发挥正面功能,被正当化的。
“虐猫事件”③同样不是简单的个人隐私的问题,它涉及公民个人自由与社会集体情感之间的冲突。“虐猫”行为作为一种个性张扬或行为艺术,也许可以通过自由主义原理@正当化,但是当一个社会的基本情感已经发展到对自然生命的充分关怀程度时,这样的行为就是在挑战一种社会集体情感。再自由主义的行为也必须兼顾公众情感与社会道德理性。类似事件如果发生在美国,动物保护组织一定会采取正式的法律与社会行动——这会构成实质性的压力,逼使个体社会成员尊重集体情感。虐猫在中国现行的法律上没有禁止性规定,中国的公民社会也没有发育出足够强大的动物保护组织来承担相应功能,那么公众情感如何得到表达和维护呢?“人肉搜索”再次显示了其巨大的威力,并最终使得虐猫当事人受到了一定的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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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贺卫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