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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义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03693380
  • 作      者:
    信春鹰主编
  • 出 版 社 :
    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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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义》于2009年2月28日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09年6月1日起施行。制定食品安全法,对于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食品安全法通过明确食品安全的监管体制,确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明确统一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原则,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社会责任,加强对食品添加剂和保健食品的监管,完善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机制,加大对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建立起保障食品安全的长效机制和法律屏障。为了配合对食品安全法的学习、宣传,我们编写了这本《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义》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信春鹰同志担任主编,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主任李援同志担任副主编,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部分直接参加立法工作的同志参加撰稿。《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义》力求准确、详尽、通俗地逐条解释每一条的内容,以帮助广大读者更好地学习和理解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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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第二章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第十一条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组织制定、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
    【释义】  本条是关于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的规定。
    (一)食品安全风险监测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是指为了掌握和了解食品安全状况,对食品安全水平进行检验、分析、评价和公告的活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主要目的不是针对某一个执法,而是为了掌握较为全面的食品安全状况,以便有针对性地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管,并将监测与风险评估的结果作为制定食品安全标准、确定检查对象和检查频率的科学依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是政府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承担着为政府提供技术决策、技术服务和技术咨询的重要职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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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部分 条文释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适用范围]
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社会责任]
第四条[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第五条[地方政府职责]
第六条[监管部门沟通配合]
第七条[食品行业协会引导义务]
第八条[社会团体等的责任]
第九条[开展食品安全研究]
第十条[举报、知情、建议权]

第二章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第十一条[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
第十二条[食品安全风险信息通报与风险监测计划调整]
第十三条[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
第十四条[进行检验和风险评估情形]
第十五条[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建议与结果通报]
第十六条[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效力]
第十七条[食品安全风险警示]

第三章 食品安全标准
第十八条[制定食品安全标准的原则]
第十九条[食品安全标准的强制性]
第二十条[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制定]
第二十二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整合与公布]
第二十三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审评与制定依据]
第二十四条[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第二十五条[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第二十六条[食品安全标准的免费查阅]

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二十七条[食品生产经营要求]
第二十八条[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第二十九条[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
第三十条[鼓励生产条件改进与固定场所经营]
第三十一条[行政许可中的审核]
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要求]
第三十三条[鼓励企业符合良好生产规范]
第三十四条[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第三十五条[食用农产品安全生产要求]
第三十六条[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第三十七条[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第三十八条[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检验]
第三十九条[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第四十条[贮存食品的要求]
第四十一条[散装食品的贮存与销售要求]
第四十二条[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内容]
第四十三条[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制度]
第四十四条[新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
相关产品新品种安全性评估]
第四十五条[允许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前提]
第四十六条[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基本要求]
第四十七条[食品添加剂标签、说明书和包装]
第四十八条[食品标签、说明书的真实性要求]
第四十九条[预包装食品销售要求]
第五十条[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
第五十一条[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的监管]
第五十二条[集中交易市场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第五十三条[食品召回制度]
第五十四条[食品广告要求]
第五十五条[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推荐食品的连带责任]
第五十六条[鼓励食品规模化生产]

第五章 食品检验
第五十七条[食品检验机构]
第五十八条[检验人]
第五十九条[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
第六十条[不得对食品实施免检]
第六十一条[自行检验与委托检验]

第六章 食品进出口
第六十二条[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基本要求]
第六十三条[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等的程序]
第六十四条[对境外食品安全事件的风险预警与控制]
第六十五条[出口商、代理商、境外食品生产企业的备案与注册]
第六十六条[进口预包装食品的标签、说明书]
第六十七条[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
第六十八条[出口食品的监督管理]
第六十九条[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信息公开职责]

第七章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第七十条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与处置方案]
第七十一条[食品安全事故的及时处置与报告、通报、上报]
第七十二条[防止、减轻社会危害的措施]
……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二部分 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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