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传媒产业概述<br> 第一节 传媒产业的界定<br> 一、传媒的内涵及其社会功能<br> (一)传媒的概念与特征<br> 传媒,顾名思义即指传播媒介或媒体。传媒可分为非大众传媒和大众传媒。前者是指在社会生活的特定领域、特定范围内为某种特定目的而传播信息的媒介,后者则是以特定方式向社会大众传播各种社会信息的传播工具或载体。本书所讨论的传媒,系指大众传媒而言。主要指报纸、杂志、广播、电视、图书等。但在实践中,所谓大众传媒一词的用语是相当混乱的,它有时指报纸、杂志、广播、电视、图书这些媒介,有时也指生产制作这些媒介的报刊社、广播电台、电视台、出版社等。这种用语上的混乱,主要是由大众传播媒介的多样化造成的。正如学者所指出的,一般的传播活动中至少可以细分为四种媒介:信息处理媒介(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出版社等)、信息储存媒介(如报纸、电影、书、芯片等)、信息传播媒介(如卫星、电波、微波、电影院、因特网、书店等)和信息接收媒介(如电视机、收音机、计算机等)。就此而言,无论是报刊、图书、广播、电视等通常意义上的媒介,还是它们的生产制作机构,都可以称为传媒。本书同意这种观点。但为区别起见,遂根据通常的用语习惯,将前者称为媒介,后者称为媒体,在二者兼指时,则使用传媒的概念。本书研究的内容,主要是以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出版社等为代表的媒体的行为及其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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