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中外高等教育法制比较研究
第一节美国高等教育法制
一、美国高等教育立法概况
重视立法,强调按照法律办教育,是美国人管理本国教育事务的一大特点。美国教育立法的历史之久、数量之多、内容之细,在西方国家中也是不多见的。早在独立之前,北美13个殖民地中就已经有关于教育的立法。建国之后,国会根据整个国家的形势和需要,通过了一系列有关高等教育的立法,其中比较重要的是1862年通过的《莫里尔法案》。该法案规定,各州在国会有一名参议员和众议员或者州加入联邦者,国会向该州赠地三万英亩,把这部分土地收益用于“捐赠给一所或者更多的学院,以维护和支持它们讲授与农业和技术技艺有关的知识。不过并不排斥它们学习其他的科学和古典学科”。根据这一法案兴办的高等学院叫做土地捐赠学院。这种学院冲破了欧洲高等教育重学轻术的旧传统,开创了美国高等教育重术轻学的新道路。从此,职业技术教育逐步成为美国高等学校的合法职责。按照这个法案,全国先后兴办了土地捐赠学院69所。现在具有很高声望的加利福尼亚大学、明尼苏达大学、麻省理工学院等都是在土地捐赠学院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所以这个法案在美国高等教育发展史上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19世纪中叶到20世纪初期,是美国资本主义迅速发展阶段。这个阶段,国家的重点是通过技术改造来推动工农业生产的增长,实现国家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的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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