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疗作用或者使用易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超出核准的保健功能范围,宣传未经核准的功能;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包括在广告版面不标明“广告”标记,而使用“专版”、“专题”、“企业形象”等非广告标记,以通讯、评论、消息、人物专访、专家访谈、纪实报道、报告文学、专家咨询、科普宣传等形式发布广告,在新闻报道中标明企业、事业单位的详细地址、邮编、电话、电子信箱等联系方式方法等。
违法食品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甚至引发食品安全事故,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人民群众对此深恶痛绝。为进一步整顿食品广告秩序,规范食品广告,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广告应当符合的真实性、合法性要求等作了明确
规定。
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的规定,广告涉及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
者等多方法律关系。其中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广告经营者,是指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广告发布者,
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从事食品广告活动,除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外,还应当遵守广告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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