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信访概述
001 什么是信访?
《信访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
由此可见,信访包括以下四个特征:
(1)信访的主体可以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信访的形式可以是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
(3)信访是一个互动、双向的过程,包含社会成员为了实现某种目的和需要提出信访事项的活动以及行政机关依法处理社会成员提出的信访事项的活动两个方面;
(4)《信访条例》所指的信访,主要是指行政信访。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应是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提出,即行政机关,不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非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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